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江某依法执行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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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SJ152939262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江某,男,196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2017年8月,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同时禁止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执行禁止令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两院两部”《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执行禁止令的内容
2017年8月22日,江某到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报到,余杭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根据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内容,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执行禁止令的情况及效果
司法所依法对江某接收入矫,在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时,从本案亟待解决的两个问题切入:第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如何执行从业禁止;第二,如何破解禁止令的执行难。通过对江某个人资料的收集,基本情况的掌握与评估,我们从实际出发,针对江某家庭背景、工作经历、生活环境的特性,从以下三方面执行禁止令工作。
1.严格执法,实施精准化监管。树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明确要求江某立即辞去食品行业的工作,并释明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采取“一访二谈三查”工作模式,即每月至少走访1次,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及时掌握江某的生活状况;每月谈话教育至少2次,面对面地沟通交流,捕捉其思想动态变化,疏导并鼓励江某重拾生活信心;通过电话抽查、视频连线、实时定位等方式每日报告3次,加强实时监管,确保江某的活动情况符合禁止令的规定。
2.多方联动,形成多元化监督。积极拓宽监督禁止令执行的渠道,构筑一张协助执行和信息反馈的监督网格。第一,加强部门协作。在矫正过程中,及时与检察院、公安、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互通信息,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定期排查,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联合执法,加大监督力度。第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运用社区干部、单位同事、网格员、志愿者、左邻右舍、亲属等社会力量,要求他们及时报告并反馈江某的情况,司法所得到第一手资料后进行综合分析与风险评估,杜绝违反禁止令的苗头。有了这些“千里眼”“顺风耳”,大大增强了禁止令执行的效果。
3.就业引导,落实社会化帮扶。江某从事食品行业工作多年,因为被宣告禁止从事后现已辞职在家。江某年纪较大,文化水平低,再就业的局限性很大。在走访谈话中我们了解到江某开车技术过硬,并有B1机动车驾驶证。司法所马上联系余杭区启航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中心的爱心企业,为江某找到了一份汽车驾驶员的工作,解决了他再就业的问题,就是找到了执行禁止令的有效方法。司法所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江某安心工作,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他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采取禁止措施的目的不仅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一种警醒,通过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方式切断犯罪诱因牵连,预防其再犯罪。更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中,司法所立足于监管、教育、帮扶三大任务,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态度遵守禁止令的规定。充分发挥司法所、其他执法部门、社会力量的监管监督作用,让禁止令真正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