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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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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SJ152890162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99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居住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2016年4月12日,朱某因犯强奸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同时被姑苏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等营业场所。2016年5月5日,朱某到苏州市姑苏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朱某案发时为未成年人犯罪,其法律意识淡薄,日常对新鲜事物存有好奇心,自我控制能力较弱,交往圈子较为复杂。朱某与父母共同居住。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入矫宣告,释明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6年5月13日,司法所对朱某进行入矫宣告。宣读入矫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详细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同时,向其释明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敦促其明确身份,树立在刑意识,自觉接受矫正和管理。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1.采用五色分类管理法,细化禁止令执行措施。根据朱某的犯罪类型、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属未成年矫正对象,将其管理等级定为红色严管,矫正期间一律实行严格管理。制定禁止令执行细则,若发现违反禁止令1次且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警告和批评教育;若不听劝导,频繁出入禁止场所,由区司法局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则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以科技手段为抓手,实现全程跟踪监管。矫正期间,在手机定位的基础上,为朱某佩戴电子腕带,双管齐下,实时准确掌握朱某具体活动位置。若发现朱某出现在禁止场所附近,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短信提醒。当发现其出入禁止场所,根据执行细则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做到令行禁止。

3.加强学习教育,深化禁止令意识。加大对朱某的谈话频率和走访密度,向朱某强调禁止令内容及相关后果,促使其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同时,针对年轻人喜欢上网、使用微信的特点,工作人员注重运用微信网络平台,将相关法制微电影、微视频上传分享,专门用于对其的日常教育。

4.充分发挥家庭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告知朱某家长禁止令的规定以及违反的后果,要求家长尽到监督提醒义务。朱某父亲作为监督人,须定期向司法所反馈朱某日常活动情况。同时司法所协调街道及社区参与配合,共同构筑协助执行和信息反馈网络,一旦发现朱某出现不良情况及异常行为及时告知司法所,以便及时纠正,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5.结合心理矫治手段,重塑健康向上人生态度。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对朱某开展全方位、专业化、个性化动态心理矫治,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释放不良情绪,从而自觉遵守禁止令规定。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禁止朱某进入酒吧等相关娱乐场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其与社会不良青年接触,也是对朱某的一种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上述工作措施及在多方力量的配合与协作下,对朱某的法院禁止令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社区矫正期间,朱某情绪稳定,自觉遵守禁止令规定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心态积极向上,与家人相处和谐,目前已通过驾照考试,正为寻找新的工作做准备。

【小结】

禁止令是辅助并监督缓刑制度顺利实施的一项措施。将犯罪人员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的环境相隔离,以强制手段矫正特定的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犯罪人员再触犯同类罪名。在对未成年人禁止令的执行过程中,应全面考虑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智不成熟,文化素质低,敏感、易冲动,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等特点,在规范日常监管的同时始终坚持教育引导。充分发挥家属、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密切协作,形成教育监管合力,从而确保法院禁止令执行能够起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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