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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瞿某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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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SJ152890070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瞿某某,女,1982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沅陵县。2016年12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同时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瞿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1月9日,瞿某某到沅陵县司法局报到,由沅陵镇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有效落实,报到当天司法所协同矫正小组到安达市县司法局宣告室为瞿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一方面通过向瞿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法院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以及在矫正期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另一方面,告知其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并组织其学习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矫正的自觉性。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瞿某某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1、落实责任,强化措施。2017年1月9日,司法所依法接收瞿某某并进行监管教育,及时建立个人矫正管理档案,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组长由司法所长兼任,成员有驻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等,签定社区矫正责任书,落实矫正目标管理责任,真正做到矫正帮教有目标、有措施。

2、调查走访,剖析原因。一是走访了解其性格方面的问题,瞿某某性格外向,个性较为固执,思想情绪不稳定,心理压力大。二是走访了解其在法律意识方面的问题。与瞿某某交谈中,发现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非常有限,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违法性,没有足够的认知。三是走访了解其家庭社会情况。案发前,瞿某某在瑞安市开了一家化妆品店,由于她法制观念淡薄和受利益驱动,从而引发犯罪。瞿某某一家四口,丈夫是外地人,无稳定职业,有两子均在上小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加之夫妻经常闹矛盾,使她承受心理压力较大。

3、正面教育,树立信心。针对瞿某某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法律意识淡薄的状况,司法所坚持不定期法律常识的教育。每月通过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制观念,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针对瞿某某被判缓刑后心理负担重,缺乏上进心等特点,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每月找其谈话,帮助她树立信心,让她融入社会,增强自尊感、社会责任感。通过学习教育,瞿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进行社区矫正。

4、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了解和通报有关情况,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瞿某某不再从事被禁止的事项。

5、从严掌握禁止令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审批,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瞿某某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管理范围。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瞿某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受人民法院禁止令的限制,瞿某某不能再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使其家庭经济收入大幅减少。通过月走访、周汇报及日定位,司法所工作人员真正掌握了瞿某某的日常状况和生活状态,决定帮助瞿某某解决现实生活问题,经过多次努力,帮助其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给她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进一步促使其安心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瞿某某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瞿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遵守禁止令的规定,未受到违反禁止令的处罚。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瞿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矫正,瞿某某能够认真遵守禁止令相关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汇报情况,交流思想。瞿某某说她非常感谢司法所的帮助,觉得生活是美好的也是有希望的。

【小结】

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对于推动依法规范执法,加强管制、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依法正确适用、执行禁止令,保障和强化适用效果,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禁止令期间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要积极的予以协调解决,帮助其重新树立生活信心,以积极的心态接受教育矫正,从而实现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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