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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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SJ152862636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女,1984年09月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莆田市,居住地为福建省建瓯市。2017年2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同时被建瓯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3月7日,刘某到建瓯市司法局报到,由吉阳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对刘某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3月8日,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开展接受登记、入矫宣告及入矫教育。在入矫宣告中,吉阳司法所工作人员按规定宣告了法院的禁止令内容: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并明确告知刘某违法禁止令需要承担的法律惩罚措施及后果,而后与刘某进行入矫谈话和谈心,积极了解刘某的心里动态和家庭情况,通过第一次的入矫谈话使刘某能够基本了解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禁止令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也了解到刘某心里存有悲观,并认为法律惩罚过于严重的负面情绪。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刘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制定了监督其履行禁止令的矫正方案。加强对刘某的书面汇报和日常汇报的监管,重点汇报其近期的生活和工作情况。重点加强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利用集中教育或者个别谈话的机会给其详细讲解有关销售假药的法律法规及处罚措施,督促其不从事药品销售等活动。根据其心里状态,从加强个别谈话教育、心里矫治沟通、和联合近亲属对其进行沟通等多渠道、多手段对其进行教育说服,使刘某尽快从负面情绪走出来正式自己的身份和错误,督促刘某的监护人和家人积极对其监护和监管,使刘某能够安心矫正和遵守禁止令,同时对其加强走访和外围了解,掌握该对象是否有继续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刘某在刚入矫阶段,在家无事情可做,情绪消极,虽然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管按时汇报和参加劳动和学习,但是受情绪影响较为严重。司法所通过谈心和走访和了解到刘某中专所学的专业与药品有关,并且毕业后从事过卫生院药房的工作,周边的朋友多与医学或者药品销售相关。刘某因犯罪后无法正视自己的身份,同时法院禁止令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和相关活动,担心以后无法从事所学专业的工作,生活失去希望,而产生比较严重的悲观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认为刘某对自己所学专业和相关工作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和生活收入的依赖,不排除在矫正期间有违反禁止令的可能,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引导刘某能够面对自己的违法犯罪的错误和积极面对禁止令的内容,并解释法院禁止令的内容只是禁止其在缓刑期间从事药品销售和相关活动,并积极联合刘某的家人帮助其重新寻找新的工作,点燃希望开始新的生活。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自入矫以来均能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管,能够按时进行书面汇报、电话汇报,能够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在初期阶段该对象由于心理情绪影响存在悲观情绪和思想上存在法律处罚过重的认知。通过司法所的多次心理疏导和联合家属的多次沟通与开导,刘某能够从心理负面情绪中走出,重新振作,尤其是在找到新的工作后,以积极的态度重新开始生活,通过走访了解到刘某在新的工作中能够以积极心太面对,勤劳肯干,周边同事和朋友及家人均对刘某的表现予以高度评价,并且刘某在情绪方面也大有改善,变得开朗和阳光。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刘某已走出悲观情绪,能够积极面对新的生活和工作。刘某自入矫以来无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发生,于2017年11月顺利解矫。
【小结】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因违法犯罪而被法院颁发禁止令,应该重点关注该对象被颁发禁止令的深层原因或者是被颁发禁止令后的影响,尤其是要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和心里影响,并且重点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对禁止令的反应和态度。就本案例,该对象因销售假药而被禁止从事药品销售等相关工作,因为本案例中的刘某原先在中专所学专业就与药品有关,并且做过卫生院药房的工作,周边的朋友多与医学或者药品销售相关,禁止令的颁布导致刘某无法从事药品相关工作,直接影响了该对象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来源,更重要影响了该对象的心态产生了消极情绪。在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就要从心里层面和生活层面重点开展矫正,再联合其亲属帮忙其寻找到新的工作,进行心里疏导使其尽快从过去的阴影和不良情绪中走出,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新的工作和矫正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