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官某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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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SJ152852371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官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2014年4月,因犯失火罪被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同时判决禁止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携带火种进入林区。2014年5月20日,官某某到延平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官某某长年在农村务农,妻子精神状态欠佳,儿女外出务工,为生活计,其每日必须上山下地,辛苦劳作,禁止令执行难度很大。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释明法律规定
入矫时,司法所即对官某某及其亲属阐明禁止令相关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释明违反禁止令的后果,不仅能使他从内心产生震慑,进而自我约束,而且能使其近亲属对其进行劝诫、监督。
(二)拓宽监督执行渠道
司法所与林业部门、村委会乃至队、组等干部组成矫正小组,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构筑一张协助执行和信息反馈的社会网格,加大对官某某的监督和心理威慑力度。
(三)实时监控
司法所将官某某纳入重点管控人员,每日通过手机定位密切关注他的行动轨迹,每月走访其家庭、邻里、村委及林业部门,掌握其工作生活动态。在社区服刑人员周汇报和月汇报时,对官某某反复重申禁令,令其能够时刻警醒,加强自律。
(四)禁止令执行的效果情况
缓刑考验期间,赵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能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关于禁止令执行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判决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实现与相关责任人信息的无缝对接,更要“专群结合”,发挥社会力量在禁止令执行方面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已及以及村、居的联系与配合,促使其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