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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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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SJ152852244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何某(化名),女,1974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怀宁县。2016年8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限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同时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3月1日,何某到怀宁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扎实做好何某的入矫教育工作,2017年3月1日至2日,怀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会同何某矫正矫正小组成员,为何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向其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明确其矫正期间禁止从事的行业、时限,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将要面临的处罚以及后果。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及其家属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得到落实。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何某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

1.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措施,及时掌握何某的活动情况。定期到何某的家庭、居住的村组进行走访,了解、核实何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2.通过个别谈话教育、集中教育和上门走访,多频次向何某宣传法律法规,促其认识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给他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及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思想上转变错误观念,做到生活上、工作上知法、守法。

3.充分发挥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组群众以及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通过手机定位、矫正微信平台等信息技术实施全方位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4.加强与派出所的联系,由司法所与派出所对何某进行共同监管。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怀宁某镇为面点师之乡,当地居民从事面点行业较多。何某犯罪前与其家属长期从事面点加工、销售,这是其整个家庭的经济收入的唯一来源。执行禁止令后,何某无其它谋生技能,加之自己又是文盲,重新寻找工作四处碰壁,始终没有就业。何某面对就业心灰意冷,对生活也失去了信心,司法所了解情况后,积极联系张何某所在村(居)民委会,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从事垃圾清运工作。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社区服刑人员何某在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没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没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目前,何某从事垃圾清运工作,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自觉接受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执行禁止令取得预期效果。

【小结】

禁止令是辅助并监督缓刑制度顺利实施的措施,通过禁止令的形式将犯罪人员与可能诱使其再犯罪的环境相隔离,对于犯罪人员再触犯同类罪名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本案中,司法所针对何某的特殊情况,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同时发挥村居委员会、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的作用,共同对其执行禁止令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了禁止令的有效执行。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期间的生活保障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其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加强就业培训指导,为社区服刑人员严格执行禁止令解决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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