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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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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SJ152594190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某,男,1965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2014年12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2015年1月5日,孙某某到射阳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5年1月5日,孙某某到射阳县司法局报到。当日即组织对其入矫宣告。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召集矫正小组成员对孙某某进行入矫首次教育,着重向其说明禁止令有关规定,要求其必须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驾驶机动车辆,一经发现则撤销缓刑,同时,要求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定期向司法所汇报情况。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司法所在走访孙某某的家人和邻居时,向他们说明禁止令的规定和违反的后果,请他们共同对孙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情况进行监督,帮助孙某某矫正;定期走访村委会和片区民警,进一步了解孙某某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邀请他们共同对孙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结合矫正小组微信群,做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孙某某家人、村居干部、社区民警的及时沟通,保证对孙某某的日常监督管理。

2.严格落实每周报到制度。每周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司法所要求孙某某全面汇报其日常活动及工作情况,特别是汇报其遵守禁止令的情况。加强对孙某某的手机实时定位监控。射阳县司法局矫正中心以县域为界划定活动范围,严格控制外出请假审批;强化对孙某某的人机分离抽查和定位监控,一经发现异常移动轨迹和情况,立即电话联系孙某某,要求其汇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对其严格管控。

3.加强教育矫正工作。结合社区服刑人员“RNR”教育矫正系统,有针对性地给孙某某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剖析其犯罪原因。通过案件模拟的方式让孙某某明确自身的错误,深刻理解相关交通法规,同时和其多谈心,分析其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家庭以及其自身家庭带来的损害,督促孙某某从心理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接受教育矫正。

4.与公安局和检察院建立交流机制。射阳县司法局定期邀请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服刑人员开展关于禁止令执行、禁止令相关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增强其服刑意识和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让其充分理解法院对其判处禁止令的初衷,明确违反禁止令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提高其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禁止令的自觉性。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1.思想认识、认知行为方面的问题:孙某某文化程度低,对交通法规认识不深入,认为自己比较倒霉,平时开车也没出过事,存在侥幸心理。对此,司法所一方面告诫孙某某在缓刑期间内禁止驾驶机动车辆;另一方面强调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经多次教育,孙某某表示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保证在缓刑期内严格遵守禁止令,不驾驶机动车辆。

2.家庭、社会方面的问题:孙某某家庭因本次事故,经济压力增大,易出现为提高营业额而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对此,司法所在孙某某家中专门召开会议,告知其家人禁止令内容及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让他们帮助监督孙某某遵守禁止令相关内容,坚决不让孙某某驾驶机动车。

3.矫正方法方面的问题:主要在于难以对其平时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管,无法及时发现、制止或处罚其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片区民警定期到村委走访,将村组网格员纳入矫正小组,加强对孙某某执行禁止令情况的监督,结合矫正小组微信群,做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孙某某家人、村居干部、社区民警及时沟通,保证对孙某某的日常管理。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孙某某充分了解了禁止令内容,认识到执行禁止令的严肃性及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入矫以来,未发现孙某某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小结】

社区矫正机构要对被判处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对其执行禁止令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保障禁止令执行到位,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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