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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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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SJ152594121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某,男,1981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2014年8月2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并被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4年8月12日,马某某到鼓楼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司法所为马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执法人员、专职社工、社区民警、马某某妻子和居委会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在司法所所长主持下,司法所会同马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矫宣告书、禁止令内容等,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禁止令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在马某某矫正期间,司法所定期与其家庭成员联系,充分发挥家庭成员作用,对其禁止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与社区民警的联系,经常提醒马某某违反禁止令可能产生的后果;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联系,通报马某某矫正期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情况,使其申请相关营业执照不能获批;司法所工作人员还经常对马某某进行走访,关注其生产生活动向,不断提醒其应当严格遵守禁止令内容、时限等。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矫正刚开始,马某某未认识到违反禁止令的严重性,存在侥幸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发现,在原营业执照被吊销情况下,原经营活动场所仍由马某某的岳母经营原种类食品生产、销售活动,马某某间接参与。鼓楼区司法局和司法所高度重视,及时对马某某及其家属进行谈话教育,重申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要求其严格遵守禁止令内容、时限。同时,鼓楼区司法局与市场管理部门建立了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对马某某的禁止令内容得到执行。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在鼓楼区司法局、司法所和市场管理部门等共同帮助下,马某某转变了思想观念,深刻认识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也了解了禁止令内容及法律责任所在,一直严格遵守禁止令,配合司法所接受矫正,平稳渡过矫正期。

【小结】

少数被宣告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仍心存侥幸,未能深刻认识禁止令的意义及违反禁止令带来的严重后果。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及时关注其思想、生产和生活动态,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作用,加强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协作联动,共同督促其执行禁止令,确保刑罚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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