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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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SJ152481710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泰来县。2014年8月,吴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同时被泰来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被告人吴某从事豆芽生产和销售。2014年8月8日,吴某到泰来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吴某高中只读了两年就回家务农,所以村里人基本都以种大棚、养鸡、养猪、生豆芽等副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吴某结婚后也和丈夫一起做豆芽。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伙同其丈夫在自家用绿豆做原料,添加无根素等添加剂生产绿豆芽,并在泰来镇市场出售。吴某所在村之前很多人都使用这种添加剂,接到工商部门的整改通知后都已停止使用,只有吴某怀着侥幸心理继续使用,案件发生后,吴某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是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而是片面的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才被判处有期徒刑。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吴某所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泰来县影响很不好,吴某的丈夫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很多老百姓对所有豆芽都避之不及,不敢再购买食用,很多人都关注吴某案件的执行情况。为了使其“禁止令”能更好地执行,帮助误入歧途的吴某痛改前非,司法局决定把好入矫的接收和宣告关:在接收环节上,司法所为吴某确定了由居住地村妇女主任、村支书、管片民警及吴某亲属共同组成矫正小组,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吴某必须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及禁止令的内容和违反规定及禁止令的后果;在宣告过程中,司法所再次告诫吴某必须的各种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后果,以及矫正小组的成员和职责,同时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在帮教协议书上签字。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确保禁止令的有效实施,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在矫正方案中增加禁止令执行内容,确定禁止令执行范围和时间,明确监管责任人。二是利用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反思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使其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三是进行动态化监管。通过谈话、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吴某的现实表现,掌握其行为动向和心理动态,特别是禁止令的遵守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四是组织吴某参加社区服务,修复其社会关系,使其能顺利融入社会。五是通过手机定位系统实时监督吴某的行踪和活动轨迹,确保“禁止令”得到有效执行。六是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系,明确协助责任,共同完成监管任务。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吴某文化水平偏低,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因此,对法院的判决始终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处罚不公平。面对这种情况,泰来县司法局对其加强法治教育和思想教育的同时,又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吴某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心理教育,消除了吴某的心里障碍,吴某也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逐渐端正了矫正态度。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吴某在执行禁止令的过程中,悔罪态度逐渐好转,能够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自觉接受监管规定,思想汇报能够认真完成,及时上交,法律意识明显提高。生活态度也积极向上,孝顺婆婆、照顾孙子,让丈夫在监狱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吴某的改变也得到了街坊邻居的谅解和认可。当吴某知道自己生产的无根豆芽会导致人体细胞组织变性,甚至逐渐变成癌细胞时,非常后悔,并表示早知道这样,怎么也不可能做这种事。吴某表示一定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和禁止令,矫正期满后也要做守法的人,愿意以自己的真实案例以身说法,解剖自己,警醒他人。
【小结】
禁止令是配合刑罚执行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履行禁止令工作职责的同时,一方面要按规定执行好有关禁止令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性化、个性化教育,从而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