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执行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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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SJ152445305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女,1975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为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居住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7年11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王某被宣告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2017年12月28日,王某到贵阳市云岩区司法局报到,云岩区司法局指定王某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王某从老家出来以后,最初在贵阳及周边地区摆摊设点,后来开店主要经营餐饮,靠这一门手艺维持生计。王某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不足,观念淡薄,为了提高行业竞争力,提高个人营业收入,贸然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罂粟粉),销售给顾客食用,因此触犯国家法律。王某进入社区矫正后,思想上顾虑重重,觉得自己的犯罪行为愧对顾客、愧对周围亲朋好友,担心受到歧视,缺乏社会归属感,对以后融入社会感到迷茫。同时,她谋生的主要特长和劳动技能就是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但在缓刑考验期间有人民法院禁止令,自己又没有其他熟悉的技能,一时不知道接下来准备干什么工作,觉得被禁止从事这一行业,没有了稳定的经济来源,为以后的生活忧心忡忡。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王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矫正小组,依法开展入矫宣告。入矫宣告时,矫正小组重点向其讲解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谈话中着重强调了人民法院对王某的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例如:设立食品公司、申请食品销售许可证;生产蔬菜、水果、面食、肉食;其他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为王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片区民警、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王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电话报到、定期走访、集中学习教育、组织社区服务劳动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王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严格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等肯定王某的表现,鼓励其振作精神,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定期强调禁止令内容,明令其遵守规定,劝告其不要有侥幸心理,并通过矫正小组成员对王某日常生活行踪的掌握、走访王某亲朋好友、邻居等方式了解是否遵守禁止令,有效预防王某违反禁止令,促使王某严格遵规守纪,积极改造自己。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王某本身文化程度低,掌握的劳动技能和特长少,现被禁止从事自己熟悉的行业,王某首先从心理上感受到很大的压力,认为自己没有其他劳动技能,缓刑考验期这么长,这期间不知道要去做什么工作来增加经济来源。司法所对王某的情况迅速做出解决办法,制定矫正方案,开展经常性走访工作,与其交心谈心,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教育引导王某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不得违反禁止令。同时劝导其家人给予王某更多的关怀、鼓励和陪伴,利用亲情帮助其消除矛盾心理,积极改造自己。
司法所根据王某之前的工作经验和特点,将矫正工作的重点确定为对王某进行就业指导和劳动技能培训。司法所首先是鼓励、引导王某努力尝试,从事其他行业工作,解决就业和经济来源问题。然后,根据王某情况和愿望,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帮助其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劳动技能培训。王某最终参加了卫生保洁服务技能培训,通过自身学习,取得了进入高档场所服务的资质,并找到了相应的工作,很好的解决了因为禁止令不能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导致的生活来源问题。王某不再为生活发愁了,心情变好了,情绪稳定了,司法所安排的学习、劳动也积极参加,对司法所的帮助也十分感谢。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在切实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的同时,司法所联系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王某进行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根据心理评估结果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工作人员在与王某交谈过程中,注意谈话方式方法和语气,使谈话在平等、自然的沟通中进行,使王某渐渐消除对工作人员的戒备心理,感到工作人员能够对她平等相待,理解她,真心帮助她,对司法所产生了信任。最终帮助她说出心里疑虑,消除心理障碍,正确面对困难,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王某由于所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过去的朋友、街坊邻居对她很有看法,对她怀有戒心,使她重新融入正常的人际圈、生活圈存在不小困难。为此,司法所通过组织王某参加社区服务及各种公益性活动,增进与他人的沟通,鼓励他与其他人积极交流,通过积极行动展示自己新生,重塑自我形象。最终王某获得周围亲人朋友的认可和信任,重拾了信心,很好的融入了往日的人际、生活圈子。
【小结】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中,注意抓住关键环节,解决关键问题,能较好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本案例中,王某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为了提高行业竞争力,提高个人营业收入,竟然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罂粟粉),销售给顾客食用,因此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王某不能从事自己熟悉的餐饮行业,面临陷入生活困难的窘境。这一问题的存在,成为法院禁止令能不能严格执行和王某能不能在社区接受好教育矫正的关键。
司法所针对王某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的作用,严格进行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矫正其犯罪心理,提高其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端正其对法院判决的认识和接收社区矫正的认识,积极改正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从思想上和行动上融入社会。同时,重点抓住问题的关键,从王某的实际情况出发,引导帮助其重新就业,既严格地执行了法院的禁止令,避免了新的社会矛盾产生,又解决了王某工作难题,使王某免于陷入生活困境,从经济上也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