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管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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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SJ152334860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管某,男,1982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拜泉县,居住地为黑龙江省绥芬河市。2013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年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同时被拜泉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为:禁止被告人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被害人签约的某啤酒屋经营权属地进行经营,禁止与被害人接触。2014年1月20日,管某到拜泉县司法局报到,后因本人申请居住地变更,于2015年4月7日到绥芬河接受社区矫正,由绥芬河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5年4月12日,管某到绥芬河司法局社矫办报到,社矫办工作人员对管某进行了信息采集和入矫前教育,明确告知管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进入被害人签约的啤酒屋经营属地进行经营和与被害人接触,以及违反禁止令应当受到的处罚。当日下午,管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居委会工作人员、管某的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组织了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等文书,告知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以及禁止令规定的内容和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专门与管某的监护人、担保人进行了谈话,明确监管义务和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管某入矫后,司法所对其实施了手机定位管理,做到实时监控,在此基础上,针对管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制定了详实的矫正方案,并与其约法三章。一是在矫正期间不允许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属;二是不允许进出被害人经营的啤酒屋;三是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威胁、恐吓、侮辱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时在入矫初期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做到日听声、周见面、月汇报,加大走访和调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随时了解掌握管某的行踪和思想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使其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而更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禁止令内容。
(三)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在禁止令执行过程中,仅仅依靠社区矫正机构、群众监督很难保证禁止令的执行效果。重点体现在:社区服刑人员即使真正违反了禁止令,在本人不主动交代的情况下,亲友更不愿意举报,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一般群众也不会向司法机关举报。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决定首先加强对管某及某家庭成员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社会责任感,告诫管某及其家人违反禁止令的后果,从而保证禁止令的执行效果;某次,加强对管某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消除其怨恨的种子,从根本上解决其思想包袱。最后,司法所积极与辖区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建立联合监管制度,由司法所提供社区服刑人员被宣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派出所和相关部门把管某列为重点管控对象,发现管某违反禁止令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四)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2015年11月,被害人妻子王某反映,管某多次发信息给被害人,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并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司法所了解情况后,对管某进行严厉批评和教育训诫,并责令管某做出深刻检讨。同时将此情况如实向绥芬河市司法局作了报告,司法局党委非常重视,及时联系检察院,并由检察院、司法局组成联合组成工作组对管某进行了约谈,严厉告知管某如果再有违反禁止令和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的情况发生,检察机关将依法监督法院对其采取措施。治标先治本,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司法所还为管某聘请了心理咨询师,对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与管某的保证人进行了谈话,重申放纵管某行为以及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如果发现管某异常表现或有违反监管规定行为时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经过训诫教育和心理治疗,使管某接受矫正的态度有了根本转变,心中的不满情绪也得到了缓解,表示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五)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监管手段和教育措施,管某在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坚持每天电话汇报情况,每周到司法所汇报思想,能够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种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尽管管某目前已经解矫,但在生活中如遇到自己拿捏不准的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司法所,通过司法所帮助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目前,管某本人性格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也开朗了许多,遇到事情三思而后行,与被害人之间的仇恨已经化解,现在已经有自己的工作,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小结】
对于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不仅要靠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还要注重社会力量的参与,要注重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不能只靠“堵”,还要靠“疏”。对于有“心结”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更应该思考如何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通过心理矫治解开社区服刑人员“心结”,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