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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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SJ152315184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57年7月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2018年6月,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2018年6月19日赵某某到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8年6月21日,赵某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专职社工、社区民警、两名村干部、赵某某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各自的责任,重点监督赵某某执行禁止令。区社区矫正中心为赵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告知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重点宣告了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即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并告知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赵某某入矫后,大丰区司法局向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禁止令协助执行函》,请该单位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如有异常情况请及时通报。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禁止令协助执行函》后,除通知基层下属单位协助执行外,还专门与大丰区司法局沟通:监督建筑施工行业的政府部门,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外,还涉及水利、交通和财政部门。为此,大丰区司法局分别向大丰区水利局、交通局和财政局送达了《禁止令协助执行函》,上述单位一致表示会共同维护法院禁止令的严肃性,确保禁止令在本系统不折不扣执行。同时,司法所也与镇建设环保中心、水利站等承担工程管理、监督的单位联系沟通,告知赵某某为禁止从事建筑施工行业活动的人员,并送达《禁止令协助执行函》请予协助执行,形成执行禁止令的综合力量,共同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禁止令有效执行。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赵某某在本案案发前从事建筑行业施工三十多年,是个体建筑施工包工头,平时只注重业务拓展,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会建房、砌房、工程结束拿到工程款就行,平时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直至发生安全事故,才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但后悔已晚。赵某某入矫后大丰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要求其遵守禁止令,并向其郑重说明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同时也与其家属及矫正小组人员谈话,着重阐明禁止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请矫正小组成员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共同发力,确保禁止令执行到位。赵某某入矫初期对被禁止从事建筑施工许可表示不理解,认为不从事‘老本行’无法生活,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了迷茫。为解决赵某某思想问题,确保禁止令执行法律效果,司法所联合矫正小组成员对赵某某着重进行严肃的认罪服法教育,使其认识到法院的判决是对其安全生产意识缺失,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法律惩罚。法院的判决必须无条件执行,没有协商、不予执行的余地,从而打消了其社区矫正期间,想通过重操旧业维持生计的打算。赵某某主动把家中的建筑施工设备转让给他人。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案发后赵某某赔偿受害人近亲属近二十万元,由于近年来建筑行业竞争激烈,赵某某的收入也比较微薄,经济压力较大,且其已年满六十周岁,改行再就业难度很大。赵某某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表示工作不好找,内心比较焦虑。司法所工作人员着重对其进行思想开导,并表示和他一起想办法,帮助其渡过难关。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为其重新就业进行专门走访,了解到农村很多村民在家养殖家禽,经济效益不错,建议赵某某尝试在家经营养殖。赵某某觉得在家前屋后养殖,没有从事建筑行业那么辛苦,于是采纳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意见,筹办家禽养殖。司法所为其争取了5万元银行小额贷款。赵某某成功在家门口办起了养鸡场,存栏达四五千只,赵某某感到生活的可喜变化,感谢司法部门的真心帮助教育,在解决再就业问题的同时,法院禁止令得到真有效执行。
【小结】
本案例中,区司法局和司法所为确保法院禁止令有效执行,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考虑社区服刑人员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维护法律尊严,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