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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陶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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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SJ152274819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陶某,男,1965年3月出生,离异,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居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某某镇。2017年2月,陶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同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5月10日,陶某到东莞市司法局某某分局报到,由该分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2008年5月,陶某被诊断出左侧放射冠区脑梗塞,其右侧身体瘫痪,右手和右脚行动极为不便;2013年6月,为了不连累妻子,其与妻子离了婚,女儿跟着陶某一起生活,陶某和前妻两人共同负责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2015年5月,陶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某某镇经营成人用品店,同年11月,民警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里查出假药,关停了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之后其一直没有经营该店,也没有其它工作。陶某在没有工作期间,其经济来源主要来自前妻向某寄给女儿的生活费。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5月,某某分局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为陶某举行严肃的入矫宣告仪式,分局工作人员、司法社工、调解主任、社区民警、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全部成员到会参加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由分局工作人员宣告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告知其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社区民警再次向陶某宣告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通过庄严的宣告仪式和社区民警的威慑力,警示陶某在矫正期间不得违反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2017年5月,东莞市司法局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委托函,要求对陶某的居住地进行核实,东莞市司法局某某分局组织对陶某的居所情况、工作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查了解,做了调查笔录;走访了陶某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民警,了解陶某的居住情况和陶某对社区的影响,并把调查笔录和陶某的情况上报东莞市司法局。

1.召开陶某执行社区矫正分析研判会,为其制定矫正方案

东莞市司法局某某分局召开陶某的分析研判会,会上围绕研判如何执行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以及在社区矫正期间如何对陶某进行监管进行研究,提出了对陶某的监管措施:一是为陶某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小组,庄严宣告入矫,告知其在矫正期间不得违反禁止令;二是组织集中教育活动,在加强陶某法制意识的基础上,警示其违反禁止令会导致的后果;三是加强走访,实地调查掌握陶某的日常生活、工作情况,杜绝其从事违反禁止令相关活动;四是通过电子定位监控,监控陶某日常行踪及活动情况,禁止其出入药品生产、销售相关场所。

2.组织集中教育活动,警示陶某在矫正期间不得违反禁止令

某某分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陶某后,一方面,每月开展集中教育,组织陶某和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一起观看法治视频,其中,重点播放了违反禁止令而被处罚的相关视频,让陶某进一步了解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进一步提高陶某的法律意识和服刑意识。另一方面,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座谈交流会,让在被监狱关押过的社区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以亲身经历警醒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在监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痛苦,珍惜在监狱外服刑的机会,好好改造,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进一步警示陶某在矫正期间不要违反禁示令等相关规定,以免受到相应的处罚。

3.加强走访,实地调查掌握陶某日常生活、工作情况,杜绝其从事违反禁止令相关活动

某某分局工作人员每月2次实地走访陶某居住地了解其生活状况。通过多次走访了解到,陶某目前是一个人租住在社区的一幢民房里,以月租金400元的价格租住一间单间,厕所和厨房齐备,房间比较杂乱。由于女儿已前往广州参加工作,平时都是一个人自己煮饭自己吃,偶尔女儿在周末的时候会回来探望他。工作人员还了解到,陶某计划等矫正期结束就搬去广州和女儿一起生活。

对陶某的日常监督除了实地走访外,矫正小组也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陶某矫正小组的司法社工、社区干部和社区民警经常在工作之余走访陶某的居住地,与其交心谈心,了解其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关心其家庭生活情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引导陶某保持积极的心态生活,多参加有益社会活动,不从事违反禁示令相关活动。除此之外陶某的家人亦时常关心及提醒其遵守有关规定,切勿一错再错。

4.通过电子定位监控手段,监控陶某日常行踪及活动情况,禁止其出入药品生产、销售相关场所

从陶某入矫宣告之日起,某某分局就为陶某佩戴了电子腕带,实时监控其不得离开所居住的东莞市,同时,通过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每天查看陶某的活动轨迹,要求其不得出入药品生产、销售相关场所,从其活动范围上杜绝其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的可能。如陶某本人确有需要购药自用的情况,则必须向分局报告,由分局核实同意后方可进入药店。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网络不稳定等多种原因,电子腕带定位会出现不准确的情况。遇到此类状况司法所监控人员会向陶某电话确认其位置,辅以通讯软件发送实时定位等方式进行补充监督,做到不脱管、不漏管,坚决杜绝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出现。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对陶某的监管,矫正期间,陶某没有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也没有违反禁止令,并于2017年9月份顺利解矫。

在陶某解矫后,分局工作人员通过社区走访和电话跟进了解到,陶某和前妻复合了,又重新生活在一起,女儿在广州市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周末放假经常回来和陶某团聚,家庭生活幸福美满。同时,陶某有几个关系很不错的朋友,经常在一起聊天吃饭,有稳定的人际关系。另外陶某在矫期间通过司法社工知道并参与了数次志愿活动,在解矫后仍有坚持参与,继续为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小结】

社区矫正是全方位的矫正工作,对于被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司法行政机构要加强日常的监管管理工作,还要依托好社区矫正小组,多维度地发挥矫正小组的监督、教育、感化作用,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自觉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以及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要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功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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