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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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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SJ151747102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2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2016年12月,刘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7年3月6日,刘某到大城县司法局报到。大城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由旺村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应于三日内到旺村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及时向县卫计部门通报情况,提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组织宣告情况

刘某如期到旺村司法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监督人、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组织村委会干部、刘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旺村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禁止令的内容及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其如果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各项规定及人民法院的禁止令的规定,司法所、司法局将视情对刘某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情况严重的,将提请撤销缓刑,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强化其服刑在矫意识,增强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三)依法执行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刘某后,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再次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制定矫正方案。

主要做法,一是走访调查,全面了解情况。查阅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材料;与刘某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情况和思想动态;走访其家属、邻居、村(居)委会有关人员,全面了解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类别、主观恶性、心理行为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做到基本情况明了,基本事实清楚。二是综合评估,分析研判。对刘某的危险程度、利益需求、心理行为、素质缺陷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风险,找出其犯罪的症结和可能影响矫正进行的问题所在,确定矫正工作的重点和方向。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及教育矫治,巩固效果。在全面了解基本情况,对其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帮困扶助等措施。四是强化禁止令执行,增强针对性。司法所针对刘某犯罪类型,组织刘某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特别是第141条、第52条、53条、第72条、第73条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强化其对销售假药犯罪后果危害的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同时,司法所对矫正措施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研判,对针对性不强、实施效果差的,进行调整,确保了矫正质量和效果。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通过定期报到、走访、电话报告,电子定位等方式,随时掌握刘某的情况,提示其应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避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的情形。2017年8月26日,刘某矫正期满,如期解除矫正,整个矫正期间没有发生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进一步强调禁止令必须得到完全有效执行,使其在知晓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的同时,打消其侥幸心理;通过教育矫治,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通过走访、谈话、教育工作,促使刘某严格遵守矫正管理规定,及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情况;通过社区服务,增强其诚实劳动、勤劳致富、依法经营的理念。通过司法所认真细致工作,刘某的社区矫正特别是法院禁止令得到有效执行,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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