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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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SJ151659324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某(化名),女,199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2015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同时被潍城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不得让被告人曹某某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让其单独居住。及时制止和纠正其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不良行为。)2015年2月11日,曹某某到青州市司法局报到,由黄楼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曹某某跟随其父母在辛庄村居住,其父母年收入尚可。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潍城区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5年2月11日,曹某某到青州市司法局报到后,随即携带报到通知单、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法院判决书等材料与其父母来到黄楼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在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的同时,还宣告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不得让曹某某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让其单独居住。及时制止和纠正其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不良行为,如吸烟、酗酒、赌博、吸毒等。告知其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每周不定期让曹某某到司法所汇报最近的生活和行踪,有时也通过拨打电话询问其情况,同时向其重复禁止令的内容,明确告知其违反的后果。有时让其父母来司法所或打电话询问其最近的表现,有没有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有没有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情形等。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在实际执行中,无论是询问其本人或是其父母,都难以保证他们说的全是实话,就算她去了歌舞厅、网吧等场所,但询问其本人或其父母时,必然是说没有去过,这是执行禁止令中的困难。司法所工作人员先问其本人具体情况,再打电话询问其父母及矫正小组成员等,两相印证,同时在夜晚周末等重点时段加大手机定位抽查力度,确保曹某某禁止令的执行。同时,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利用公安信息系统在重要街道路口以及特定场所安装的“电子眼”对曹某某是否进入特定场所进行监控。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在禁止令期限内,曹某某确实能做到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其父母也起到了很好的监管作用。通过执行禁止令,使曹某某基本在家里,帮着父母种花,到花卉市场卖花,没有时间去忙别的,避免了接触一些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影响,对其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效果显著。
【小结】
在执行中,靠社区矫正机构、群众监督和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自觉性显然很难确保禁止令的执行效果,而且曹某某又是未成年人,需要对其身份进行保密,所以很难执行。
针对禁止令执行难的问题,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手机进行定位,只要其保持手机畅通,就能随时准确定位具体位置。同时,利用公安信息系统在重要街道路口以及特定场所安装的“电子眼”对社区服刑人员是否进入特定场所进行监控。这两种方式对于禁止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地点及禁止其与特定的人接触都有良好的效果。另外,借助电子档案等高科技手段,将社区服刑人员的体貌特征及禁止令禁止的事项载入信息共享系统,对于禁止社区服刑人员从事特定的行业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