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琚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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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SJ15165827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琚某(化名),男,1973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2012年9月17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同时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被害人同意,禁止被告人琚某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2012年9月28日,琚某到山西省阳城县司法局报到,由西河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2年9月28日,社区服刑人员琚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严格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琚某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琚某的家属为成员,并与矫正小组成员分别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当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并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对琚某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矫正宣告。在按照规定程序向琚某宣告法律文书主要内容、矫正期限、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成员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向其释明了矫正期间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由琚某本人签收了《社区矫正告知书》,确保其对相关内容完全知悉。
(二)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琚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在对琚某被判处的刑罚、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多方采取措施,确保矫正执行效果。
1、针对琚某的复杂心理及对判决的不正确认识,充分利用矫正工作的便利,经常性找其谈话,为其详细解释法律相关规定,帮助其剖析犯罪的根源,促使其进一步接受判决结果。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和谈心教育,注重尊重其人格,教育其面对现实,振作精神,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并逐步消除其对受害人的敌对心理,谨记不要触碰禁止令这条“高压线”。
2、加强对琚某的教育走访,不断提醒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首先,要求其定期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明确其社区服刑的义务。其次,定期或不定期对琚某进行家访,走访其邻居和所在社区,了解琚某近况,通过手机定位、电话抽查等方式,随时掌握琚某的行踪,杜绝违反禁止令行为的发生。再次,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监督作用,与其家庭成员进行谈话,释明禁止令的规定及违反后果,请他们共同对琚某起到提醒和监督的作用。
3、确定专人负责定期与社区基层组织及受害人沟通联系,确保对违规行为的及时发现与处理。
4、引导鼓励琚某积极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学习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创业增收,逐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琚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矫正期间,琚某曾因经济困难,产生了亲自去找受害人结算工资款的想法,但考虑到受限于禁止令的规定,无法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便向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对其自觉遵守禁止令的表现予以肯定,建议其委托亲属或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琚某欣然接受。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琚某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琚某在矫正期内遵守矫正相关规定,在长达五年的矫正期内未发生一例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琚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一系列矫正措施的开展,在矫正小组全体成员的帮助和教育下,琚某的思想和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能够认真遵守矫正相关规定,积极按时参加社区矫正各项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按要求定时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汇报自己的思想、生活以及工作情况,同时严格遵守禁止令的规定,在五年矫正期内未发生一例违反禁止令的情况,现已矫正期满顺利解矫,其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执行效果良好。目前,琚某通过积极学习,掌握了光伏发电安装技术,实现自主创业,不仅扭转了家庭经济状况,而且带动周围群众共同致富,生活开启了新的篇章。
【小结】
琚某因一时情绪失控,行为过激,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其主观恶性不大,但由于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判决结果存有疑虑,接受矫正态度消极抵触。司法所认真履行职责,事先明确告知违反禁止令的后果,立足个性化教育管理,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同时依托社区、家庭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确保禁止令内容执行到位。本案例中,司法所首先从转变琚某的思想认识入手,逐步引导其行为转变,同步鼓励其创业增收,先暖其心,再安其身,帮助其顺利从社区矫正人员过渡为守法公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