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1-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SJSJ151646619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平陆县,居住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2013年1月5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库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同时被库车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旅馆业的经营活动)。2013年1月20日,杨某某到库车县司法局报到,由某街道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3年1月20日,为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无缝衔接,库车县人民法院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移交库车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办理入矫手续后,在库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由县司法局邀请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和县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参与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会上,县人民法院法官向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宣读了其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如其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司法局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和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县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工作人员向其宣读了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在社区矫正期间应禁止的事项;县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向其说明了社区矫正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和禁止令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在执行缓刑期间禁止令采取的措施

一是在其入矫宣告时,告知其在缓刑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如违反禁止令,根据其违反情形给予相应的警告、行政拘留和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二是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按照每月8小时教育,使其明法理,真悔过,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主动的遵守禁止令的内容;三是制定切实有效的矫正方案。结合禁止令内容,司法所对其在制定矫正方案时,根据其所犯罪错,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2条内容,对其从事禁止令内容进行限制,安排其矫正小组对其进行监督;四是利用科技手段和定期不定期走访了解其思想动态和活动轨迹,确保禁止令能得到切实执行。

(三)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自2013年1月20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公检法司联合对其进行入矫宣告,起到极大的震慑及教育作用,使其能主动认识到自己的罪错及违反禁止令将要承担的后果,及时将自己的招待所转让他人,从内心真正接受社区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小结】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因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为了使人民法院的禁止令得到有效落实,同时督促该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县司法局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库车县司法局联合公检法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告知其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权利、义务和遵守的相关规定,使其进一步增强罪犯身份意识和悔罪认罪意识;。二是结合犯罪类型,按照8小时教育措施和人防、技防手段,制定有效管用的矫正方案。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及该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基层组织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机制,随时通报情况,强化日常管控工作,防患于未然,杜绝违反禁止令的情形发生。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