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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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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SJ151646186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熊某(化名),女,1987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霍邱县。2016年8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同时被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熊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6年12月20日,熊某到霍邱县司法局报到后,由新店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新店司法所接收熊某后,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及其父亲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得到落实。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熊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向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以及禁止从事的行业。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居住地变更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使熊某增强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在熊某入矫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对其宣读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日常的监管中,司法所采取的措施如下:1.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在熊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同熊某的父母进行了交流,阐明了禁止令的规定与违反后果,请他们对熊某进行监督。2.积极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拓宽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信息渠道。社区服刑人员熊某是否遵守禁止令的规定,不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作为生活在熊某身边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对这些行为比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要知晓得更加及时、全面和具体,可以时刻提醒熊某不要违反禁止令。3.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联系,熊某在入矫时已明确告知其禁止令的内容和违反禁止令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熊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要求,可及时同公安派出所沟通,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4.将禁止令内容的教育制成笔录。在管理中无论是走访,还是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汇报,均要体现出禁止令执行情况的内容。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熊某以前是从事早点、小吃生意的,这是她的主要生活技能和经济来源,现在法院禁止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从事涉及食品类的活动,使得熊某丧失了主要生活门路。为了使熊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既能遵守禁止令的规定,又能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一些用人单位,向他们推荐熊某。通过双方努力,2017年3月熊某在一家超市得到一份服务员的工作,月收入2000元,解决了熊某基本生活来源问题。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在司法所采取的多种措施下,熊某能够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没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截止2017年10月,熊某离解矫不足3个月时间,目前一切表现良好。

【小结】

我国刑法规定的禁止令是指:法院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根据罪犯犯罪情节的必要性,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和接触特定人的命令。本案中熊某被法院判处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作为禁止令的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实践中要想限制社区服刑人员从事某类活动在技术上和人力上都是有一定难度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案例中熊某的行为特点和经济状况,多方研究,实事求是地制定方案,采取了针对性措施,积极动员家庭成员、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禁止令的执行,有力的杜绝了熊某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可能性,最终使社区服刑人员熊某的禁止令得到认真执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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