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SJSJ151645905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12月19日,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同时被宣告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1月6日,张某到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1月10日,张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张某建立由司法所执法工作人员任组长,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居委会负责人和张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各自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当日,司法所组织对张某进行入矫宣告,特别强调张某必须严格执行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告知其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加强对张某的教育,提醒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从事工作不涉及药品生产、销售;要求张某定期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对张某进行家访,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监督作用;走访张某邻居和所在社区,侧面了解情况;走访张某目前的工作单位,了解其工作环境及内容。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张某此前从事药品销售,因为禁止令,不能从事涉及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入矫后面临失业,非常困惑,司法所了解情况后,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及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制定职业规划,让其重拾信心,找到了一份从事理财的工作。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一系列矫正措施,张某思想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按时汇报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同时严格遵守禁止令,因工作积极,现已成为一名理财经理。

【小结】

司法所针对张某执行禁止令的情况,立足个性化教育管理,同时依托社区、家庭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发挥家庭成员的监督作用,确保禁止令执行到位,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