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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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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SJ151645905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何某(化名),男,198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 2016年12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同时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何某在一年内申领信用卡并从事高消费活动)。2017年1月12日,何某到政和县司法局报到,由镇前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严格做好社区服刑人员何某的禁止令宣告程序,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何某妻子、派出所干警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宣告仪式。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监护人监管帮教协议书》和《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矫正宣告的相关材料,同时专门增加“禁止令”的相关内容,明确宣告被禁止的事项和期限,同时向社区服刑人员何某及其监护人等告知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何某的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加强对其监管教育,告诫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及“禁止令”的规定,并签订了《遵守禁止令保证书》,提高何某遵守禁止令的自觉性。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强化入矫教育。在首次谈话环节中专门增加了宣读、讲解“禁止令”的教育内容,同时制作了教育笔录形成材料规档存证。

2、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在何某接收入矫时,通过与其家人的交流、沟通,并根据其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和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管措施,落实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监管责任。

3、定期走访加强教育。每月专门指派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矫正工作者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对他进行走访、谈话,特别是对其遵守禁止令的情况进行重点询问,及时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状况,并时时提醒其是被宣告禁止令的服刑人员。同时,在日常学习和填写思想汇报中均体现出禁止令执行情况等。

4、加强手机定位。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的日常活动区域进行24小时跟踪管理,实时判断其是否进入高档消费场所,一旦发生可疑或紧急情况及时处置。

5、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联系,告知何某的禁止令内容和期限,利用银行的内部联网信用信息由其内部流转,通知其他银行来达到执行禁止令的目的。

6、发挥家庭成员作用,及时反馈。要求何某的监护人每月须到司法所,将他当月遵守禁止令的情况进行反馈。同时与其所在的村委会保持紧密联系,通过集中座谈、家庭个访、等形式了解掌握何某的表现,及时反馈禁止令的执行信息。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1对违法禁止令的行为和事实证据收集上存在困难。在执行中,仅仅依靠社区矫正机构、群众监督显然很难确保禁止令的执行效果,而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其违反禁止令时,也难以发现。违法禁止令后社区服刑人员是不会主动交代的,亲友也不愿意举报,如果是不严重,一般人也不会向司法机关举报。因此,司法所加强对其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对何某及其近亲属释明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对其产生震慑,进而自我约束,增强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2、禁止令的禁止内容没有界定标准。对于何某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中,到底消费多少能被认定为是“高消费”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在执行中把握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司法所根据当地的人均生活水平对何某高消费的标准作出规定不得高于1500元。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司法所通过电话联络、每月走访、思想汇报等方式,实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何某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及思想动态,通过每月的法律知识学习,增强其法律意识,使何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家人也非常积极的配合司法所的工作,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何某每日情况,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何某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小结】

禁止令是执行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是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重大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制令,对于直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罪犯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预防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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