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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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SJ151644504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魏某(化名),女,1974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居住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2017年3月22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苏省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2017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4月7日,魏某到海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浦西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4月7日,魏某到海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中心工作人员向其宣读《矫正须知》,明确告知魏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以及违反禁止令应当受到的相应处罚。当日,魏某到司法所入矫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告知魏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禁止令规定的内容、时限,和违反相关规定将要面临的处罚以及后果。同时建立书面和电子档案并通知其所在社区的社区书记、户籍警、五老志愿者、及其家属现场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落实监管责任,全方位掌控魏某活动情况。
4月底,区局矫正中心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对魏某等当月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入矫宣告时,向其宣读了禁止令,再次明确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以及违反禁止令应当受到的相应处罚。 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将魏某的禁止令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要求给予变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在其矫正期间不予办理新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行业的营业执照。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在社区矫正初期,司法所将魏某定为严管级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强化督查、定期走访。实行24小时监控和定位跟踪;规定其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每半月到司法所递交一份书面汇报,每月按时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均不得少于8小时,每月个别谈话不得少于1次,司法所对其每月走访不得少于2次。司法所通过对魏某进行走访、个人电话汇报、书面思想汇报以及矫正小组反馈观察其是否有违反禁止令行为,同时区矫正中心联合区检察院不定期对魏某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其是否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魏某在接受缓刑考验期的六个多月来,能够遵纪守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目前,魏某在一家家政服务中心从事月嫂工作,每月定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魏某表示:“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心怀感恩,当初没有工作的我,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幸好司法所给我机会让我参加就业培训,现在我也可以靠自己的双手去正当赚钱。今后将更有信心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
本案中的魏某是执行禁止令后切断生活来源的典型。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执行刑罚的前提下,要注重社会帮扶,针对其不同的困难和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帮扶措施,确保精准帮扶、帮扶到位,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降低违反禁止令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