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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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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SJ151643459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化名),女,196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2011年12月,因犯组织卖淫罪被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同时被宣告禁止令,禁止从事旅店业经营活动。2011年12月26日,张某到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张某进入社区矫正后,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从事的组织卖淫活动是你情我愿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禁止其从事旅店业经营活动。她没有特长和技能,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靠自己赚钱带给家庭财富和幸福的强烈愿望难以实现。她脱离了原来旧的朋友圈,又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因此封闭自我,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委会干部、社会志愿者、监管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到区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为张某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法院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志愿者和共同监管人作用,时时提醒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不要违反禁止令。同时,入矫时将含有禁止令内容的教育材料制成谈话笔录,在组织谈话中渗透。无论是走访,还是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汇报,均要体现出禁止令执行情况的内容。当社区服刑人员对禁止令遵守的自觉性不够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提醒,司法所还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询张某是否注册了或参与了旅店类经营主体等信息,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禁止的事项已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成为协助执行禁止令的辅助力量。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在禁止令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监管力量不足、执行不专业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不主动配合的情况。针对上述困难,司法所充分发挥村居工作站作用,积极组织张某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干部、社会志愿者和其监管人共同对张某进行认罪服法教育,时刻提醒张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禁止令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并辅以法制、道德、政策和案例警示教育,打消张某再次从事旅店业经营的想法,同时帮助其端正价值观和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的心态,树立诚信守法、勤劳致富的经营理念,鼓励其摒弃不良行为习惯,使其彻底融入社会,做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利用科技手段对张某实行手机定位,要求其保持24小时开机并随身携带手机,便于司法所随时掌握其行踪。张某每天还要主动向手机定位管理平台提交位置信息,使司法所对其行踪和从事的活动实时掌握,便于实施有效监管。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及日常监管,张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每次到司法所报到、提交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时都表现得很积极,她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了,人生观和价值观也转变了,自食其力、守法经营的理念已在她的内心深处扎根。她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禁止令,表现较好,已于2016年12月20日如期解除社区矫正,开始了新的生活。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附加禁止令是因为其所犯罪行与禁止令的内容有关,如不加以禁止将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禁止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执行,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还需要各种社会组织甚至相关个人的配合,这无疑是“一项浩大工程”。禁止令的执行不仅涉及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工作专职人员,还需要各相关部门、组织甚至个人的密切配合,采取多种监管、教育、帮扶手段并用,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禁止令的相关内容,才能真正把禁止令落到实处,收到社区矫正教育、矫正、挽救社区服刑人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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