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SJSJ151643220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化名),女,196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7年6月,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同时被广陵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6月30日,赵某到和县司法局报到,由香泉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使赵某顺利通过缓刑考验期和禁止令执行期,香泉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后,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及其家属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得到落实。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为赵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向其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明确其矫正期间禁止从事的行业、时限,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将要面临的处罚以及后果。由于赵某年龄偏大,没有任何的法律基础知识,在入矫后司法所持续加强禁止令的教育和执行工作,确保禁止令真正得到执行。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执行禁止令采取了相关措施。1.严格衔接管控。司法所在收到对赵某适用禁止令的法律文书后,立即责令其限期到司法所报到,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采集赵某基本信息,制作文书和电子档案并通知其监督人到场,签订《社区服刑人员监督协议书》,落实其监督人的监督责任。2.严格管理监督。司法所为赵某专门制定《禁止令执行方案》,对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予以明确。将赵某管理级别定为严格管理,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制度,加大走访、谈话频次,从严进行管理。3.严格考核奖惩。成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村居、家属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发挥志愿者作用,共同对张某执行禁止令情况进行监督。4.专门为张某建立执行禁止令详细台帐,每周进行一次小结,每月进行一次评定。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赵某犯罪前主要靠卖早点维持生活,这是其整个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执行禁止令后,赵某重新寻找工作,但四处碰壁,始终没有就业。赵某面对就业问题心灰意冷,心理上就产生自己不直接从事,但是可以帮助别人打工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想法,司法所了解情况后,当即告知其在执行禁止令期间严禁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一切活动的,并通过中介机构及其他机构的招工信息为赵某找到了一份从事保洁的工作。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的教育、管理和帮扶,赵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了更明显的增强,积极到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能够安心从事目前的工作,与同事相处也比较融洽,没有出现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小结】

“禁止令”是由法院签发的一种令状,具有预防性、选择性、强制性和依附性特点,彰显了法律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维护社会秩序。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禁止令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同时要发挥村居委员会、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的作用,共同对其执行禁止令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真正执行到位。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