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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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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SJ151643205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男,1949年6月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附加判处禁止令,禁止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

2017年4月13日,胡某到平昌县司法局报到,由响滩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胡某,1969年参加工作,在某卫生院从事医务工作,2012年退休,享有退休金。胡某退休后成立自己是诊所,由于长期从事于医务工作并且人品较好、平时也热心助人,在以前工作区域内有较好的声誉,胡某诊所经营状况良好,获利丰厚,经常都会有人在他处买药。2016年2月胡某在自己的诊所内向侯某购买假药,该批假药未来得及销售即被有关部门查收。

胡某被判缓刑回到家后一段时间由于无事可做,思想上陷入迷茫,生活上无所适从。同时断断续续地有人来找胡某要求向其开处方或者向他买药,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群众和家人的监督下胡某每每都是拒绝。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后,对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禁止令,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对胡某举行禁止令的宣告仪式,邀请了派出所所长、居委会成员、原工作单位代表、家属、邻居和当地部分群众代表。在宣告仪式上郑重地宣告禁止令,明确禁止的内容,告知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与家属签署了保证人协议、与居委会签订了公益劳动基地协议,与原工作单位、居委会、家属等签署了监督协议,落实监管责任。在分类管理中,依法依规将胡某定位为严管级别服刑人员,从严管理,要求其严格定期报告制度与参加社区服务等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开监督电话等方式,鼓励群众对胡某进行监督。

成立考核小组,对胡某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派出所和原工作单位代表组成。考核采取量化计分方式进行。建立详细台账,每周进行一次小结,每月进行一次评定,如若表现好对其实行分级管理处遇奖励,升为普管直至宽管;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层报上级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有关部门减少禁止令期限。若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层报上级社区矫正机构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由于胡某在当地常年行医,素有声誉同时由于禁止令宣告的局限性,不时地会有人要求胡某为其开处方或销售药品。并且司法所工作人员人力不足导致人民法院禁止令执行的难度,急切需要社会监督力量的参与。

司法所积极与当地的工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进行沟通协调进一步健全了协调工作机制,实行信息的及时分享,从源头上对胡某禁止从事销售药品行为的禁止令进行协助监管。依托居委会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胡某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引导其参加居委会茶叶生产的管理避免其思想上的迷茫与生活上的无所事事。同时劝导其妻子和儿子,对胡某多些沟通、关怀、鼓励和陪伴,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亲情感化,及时提醒,亲密督促的作用,加强禁止令执行效果。鼓励群众尤其是邻居参与到协助执行监管中来,同时注重对邻居和举报者的身份信息的保密,司法所在公示栏目和胡某住处等多处显眼的地方公布了禁止令内容和奖励办法、保密办法及监督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确保了社会公众能及时有效的参与到协助监管中来。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4+X”矫正小组,对胡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禁止令的宣告、定期书面思想报告、定期的进行法律学习教育、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请销假制度,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其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的管理运用手机定位监控其社区服刑情况,对与同案犯和其他社会问题人员之间是否接触进行监控,避免与他人进行交叉感染违反禁止令,准确掌握胡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胡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预防其违反禁止令。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胡某附加判处的禁止令是禁止从事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像这样禁止某种行为的禁止令其行为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加之司法所事多人少的现实情况,司法所在禁止令的执行中难免可能会存在有不足的地方。人民检察院是禁止令执行检查监督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积极邀请上级机构和检察院对禁止令执行活动的进行检查监督,以检查的方式来查找不足之处,完善禁止令的执行方案,严格落实禁止令的执行。在上级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过程中得到了一些很好的完善意见,使禁止令执行更加完善。

【小结】

社区矫正禁止令能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保证刑罚执行的效果同时也能够有效预防服刑人员再犯罪,但在社区矫正的执行过程中确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社区服刑人员禁止令的执行监管难度比较大,尤其是对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和禁止从事其某种经营行为的禁止令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干警力量不足,仅凭司法所的1至3人进行管理具有一定难度况且随着社区服刑人员的增多和司法所任务的加重司法所不可能所有的精力与人力放在禁止令的执行,要确保禁止令得到完全有效执行颇具难度。

加强禁止令执行队伍的建设,在执行人员的组成方面,首先要保证执行干警人员的充足;其次在执行机构内部应做到人员的分工落实其责任;再次应严格执行队伍人员的选拔,加强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素养;最后应优化机构将多元化和专业化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执行队伍和社会监督网络。

在刑法禁止令的执行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可能24小时都跟在服刑人员的身边监控其行为。况且胡某附加判处的禁止令是禁止从事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像这样禁止其某种行为的禁止令其行为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旦被违反很难发现,导致执行难度的加大,禁止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被打了折扣。若参照引入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制度将加大服刑人员的违反成本,同时能够弥补其在对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情节轻微界定和给予什么处罚的难题。迫使被宣告禁止令的服刑人员充分地考虑违反成本,约束其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加强禁止令的教育矫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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