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商某、商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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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SJ151643092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商某,男,1966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居住地为天津市津南区。
商某某,男,1992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居住地为天津市津南区。
商某与商某某二人系父子关系。2017年7月,商某父子二人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止,同时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商某父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8月15日,商某父子到天津市津南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8月10日,津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收到津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对商某父子宣告缓刑并在缓刑期间适用禁止令的法律文书后,立即责令该社区服刑人员限期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017年8月15日,商某父子到津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矫正中心分别为商某父子二人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并进行了首次谈话。与此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商某父子还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等相关材料。当天矫正中心及时采集了商某父子二人的基本信息,对二人面部、指纹等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并制作文书和电子档案,与此同时在宣告仪式上宣告禁止令,并通知商某父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日常监管。
司法所于2017年8月17日组织了对商某父子的入矫宣告,矫正小组成员现场与商某父子二人签订《矫正责任书》,在宣告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向商某父子二人明确禁止令的内容,告知了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办法。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商某父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为商某父子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管片民警等组成的矫正小组,明确小组成员责任和分工。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其父子二人的定期报到,定期走访、教育训诫、谈话,同时,负责与工商、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沟通,做好其父子二人的备案工作,并随时做好情况沟通;村委会干部负责对其父子二人的日常走访、监督、日常教育;管片民警负责其父子二人的教育训诫等工作。
同时,针对商某父子二人的具体情况,司法所为其父子二人制定矫正方案并抓好落实。一是制定禁止令执行方案,对禁止商某父子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予以明确。将执行禁止令的商某父子定为严管级,严格定期报告、参加社区服务等制度,加大个人谈话频率、实地核查密度。面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群众对商某父子禁止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是为商某父子配备定位手机,由专人负责查看,不定期抽查商某父子的位置,要求其定期汇报自己的行动轨迹,并要提供相应证人;三是加强与工商、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相关人员的沟通联系,告知法院宣告禁止令内容,提供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年龄、体貌等基本信息,共同落实禁止令的执行工作;四是邀请律师、社工明理说法,加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的教育,使商某父子清醒认识到自己的罪犯身份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重新犯罪案件发生;五是组织开展培训,推荐就业;六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商某父子每月两次入户走访,了解二人的心理变化及生活情况;每月不定期到商某父子的工作地点进行抽查;了解其父子二人目前收入来源,清查有无涉及禁止令的非法得利等情况。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商某父子二人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商某父子二人第一次到司法所报到即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他说“不让我从事食品销售,我一家老小吃啥喝啥?不就是把工业盐换了小包装当食用盐卖了吗,又没造成严重后果,凭什么不让我干食品销售,不让我做买卖,我一家老小上你们家吃去”。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对二人进行了严厉批评并为他们讲解食用工业盐的危害,工业盐含有大量的致癌物亚硝酸盐,同时还含有铅、砷等有害物质。人一旦食用工业盐后会出现头晕、呕吐、腹泻、全身无力等症状,还会发生慢性中毒。一般而言,人只要摄入0.2克到0.5克的亚硝酸盐,就会引起中毒;摄入3克亚硝酸盐,就能致人死亡。随后,工作人员语重心长地对他们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你们明知是工业盐,还作为食用盐出售,不仅触犯了法律,同时也坏了自己的良心。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及到人的生命,那后果不堪设想。推己及人,如果你认为工业盐对人没有危害,你为什么自己不吃呢?听着工作人员的话,商某父子惭愧得低下了头说:“这事确实是我们错了,我们触犯了法律,我们认罪。”
商某父子是山东人,为了生活从山东到天津津南区,在葛沽镇市场个体经营熟食品店。一家六口人租住在津南区葛沽镇,商某父子二人的经营收入维持一家六口人的生活,家庭情况非常困难。法院判决后,其父子二人失业,家庭没有收入,一家人的生计成了大问题。目前最紧要的是帮助商某父子解决生活的问题,但因为商某父子文化水平不高、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又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找工作可谓难上加难。但司法所对其父子二人没有放弃,司法所多次与镇劳动就业部门沟通,介绍其父子二人目前的生活窘境,取得了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镇劳动就业部门多次为商某父子推荐工作,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镇劳动就业部门的不懈努力,终于为商某父子二人找到合适的工作。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商某父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一系列的矫正措施,目前商某父子主动将经营了几年的熟食店转租。商某被安置在市场担任杂工,负责干零活,运送杂物等相关工作。商某某有B2的驾驶证,且有过开货车的经历,司法所联合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推荐商某某到一家民办运输企业中,负责开货车。一家人过上了其乐融融的日子。
商某父子二人也深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他们严格遵守司法所相关规定,每月两次到司法所报告,按时送交活动情况报告,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司法所。商某父子二人表示对目前的生活很满意,已经适应当前的工作,家庭生活也已经走向正轨,工作中他们踏实努力,获得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店铺的转租费收入及父子二人的工作收入足够维持一家六口人的生活开销。商某父子二人对于禁止令的内容也牢记在心,加强自我控制力,避免接触与食品销售有关的工作, 二人能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互相督促,树立法治观念,避免在社区矫正期间做违法违纪的事情,避免重新犯罪。
【小结】
禁止令的执行涉及公、检、法、司和社区等多个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只有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指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才能达到刑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