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贾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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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SJ151643038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贾某(化名),男,1988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开封市杞县。2016年11月,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止,同时被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2016年12月26日,贾某到河南省杞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入矫宣告,对其宣布人民法院禁止令
2016年12月27日贾某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报到手续,司法所为其确立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贾某母亲等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并着重对贾某及其母亲、村干部宣告人民法院对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禁止令内容,以便贾某及其亲属等能够全方位监督贾某在缓刑期间内遵从禁止令。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1. 组织贾某参加入矫教育,明确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重申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禁止令内容。
2.定期或不定期对贾某的父母、妻子、村干部、邻居进行走访或电话了解,随时掌握贾某的情况,避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内容的情况发生。
3.司法所与派出所民警组成核查小组,对贾某居住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不定期核查;与贾某之前早点摊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沟通协调,不定期对周边的早摊点进行核查,检查贾某是否有违反禁止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困难
贾某早已结婚成家并育有两个孩子,贾某所开的早点摊已经成为这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其被判处缓刑宣告禁止令后,贾某一家失去经济来源,无奈之下贾某的妻子不得不将两个年幼的孩子留在家中外出务工,而贾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得离开居住地杞县,又没有其他可以维持生计的手艺。贾某本想找份临时性工作,可是学历低下,没有任何手艺,又有犯罪前科,找不到一个正常的工作。不得已,身体并不强壮的他,选择了到工地做短工,然而除了大病一场耗费了家中本就不多的钱财外,没有丝毫收获。无路可走的贾某,觉得只有铤而走险重开早摊点才是唯一出路。面对贾某所处的实际情况和很不稳定的思想状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加强对贾某的监控,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努力稳定贾某情绪。
(四)执行禁止令遇到困难的处置情况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实地了解,摸清了贾某所处的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以下解决方案:
1、介入方案。对心理即将崩溃的贾某进行心理干预,发动其家人、亲戚、朋友、邻居及村干部与贾某谈心聊天,保持密切联系,缓解其心理孤独感;聘请专职心理医师运用专业技巧,从心理、社会等各个方面与其互动,帮助贾某减轻焦虑和不安,增强自我适应能力和满足感,将其从濒临崩溃的边缘拉回来。
2、加强禁止令的执行监管力度。首先,每月对贾某进行定期的家访,走访其邻居、村干部和家属了解贾某近况。其次,通过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密切掌握具体行踪。对贾某的早点摊进行定期的监控及走访,以便及时发现是否有违反禁止令的情形。再次,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监督作用,向贾某家庭成员说明禁止令的规定与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请他们及时提醒和监督。最后,与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民警建立联系,通报案情,共同落实监管责任。
【小结】
通过贾某案例可以看出,依法正确执行禁止令,需要妥善处理好现实需要和法律规定的关系,否则不仅无法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也不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不仅要严守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要在法律的红线内“因人施教”,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用实际行动来感化、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悔过自新。工作人员必须始终保持平等、尊重、接纳的原则,以客观和理性的心态与社区服刑人员交流沟通,才能有力的推动问题的解决。通过法律的震慑、情感的感化,加上现代化电子定位科技的配合,从多方位入手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监管教育活动,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正确的道路上前行,最终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