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彭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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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SJ151642333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彭某(化名),男, 1998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汨罗市。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同时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彭某在管制执行期间内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2016年8月23日,彭某到汨罗市司法局报到,由川山坪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彭某一直与其父母生活,曾深陷网瘾。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组织宣告时,对彭某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彭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1.在彭某入矫时,成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4+X”矫正小组,对彭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并与其本人及父母分别签订不进入网吧保证书、监督保证书,其父亲为加强对彭某的监督,已放弃在外务工,在家办起了砖厂;
2.将彭某定位为严管级,严格落实定期思想汇报、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制度,加大个人谈话频率和走访密度,从严进行管理;
3.对彭某配备电子定位腕带,不定期核查其行踪;
4.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彭某进行戒除网瘾个体心理辅导,让其明白网瘾的危害。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彭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电子腕带的定位不精确以及网吧工作人员对其身份和禁止令内容的不知晓,导致禁止令难以执行到位。为此,司法局加强与文广新局、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沟通联系,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彭某的体貌特征、禁止令内容等基本信息和举报电话,要求当地公安派出所、文广新局及其管理的网吧积极配合做好对彭某的禁止令执行工作。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彭某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2016年10月初,有人反映彭某与几位朋友去当地一家网吧。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接到消息后,迅速赶到网吧,发现彭某当时只在门口旁边观望,没有上网,随即将彭某带至司法所,进行了口头警告和训诫,彭某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了书面检讨。
【小结】
彭某因染上网瘾而犯盗窃罪,并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期间内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原本禁止令执行是有难度的,但彭某禁止令的执行却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这是多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既有他家庭和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针对性很强的矫正措施,还有各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