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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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SJ151642114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6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在均为吉林省大安市。2012年5月,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大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被法院宣告禁止令。缓刑考验期间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缓刑考验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2012年6月7日,张某到大安市司法局报到,由叉干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负责日常监督及人民法院禁止令执行。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张某报到后,大安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叉干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所所员、派出所所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张某妻子等到大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内容,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在入矫宣告时,重点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规定及违反的法律后果,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针对张某的情况,司法所重点制定了教育学习《交通法》的计划,加强法治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促其养成自觉遵守禁止令的习惯。每次学习之后,组织矫正人员之间开展讨论交流,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价值观,防止其出现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同时,要求张某每月按时交两份思想汇报,内容重点是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及执行禁止令方面的情况。
同时,司法所教育和监督并重,通过电话汇报和思想汇报及时了解张某思想和生活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跟踪解决。每月至少一次实际走访村民,并电话与其妻子沟通,发挥家属监督的作用。通过争取家属支持,监护人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司法所反馈张某的情况,了解张某是否严格执行禁止令内容。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禁止令执行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张某能够自愿接受社区矫正,自卑的心理基本消除,主动服从日常管理,心态调整取得了明显效果,参加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活动的积极性较高,同时服从监管,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张某某表示:自己已清楚认识到错误,以后一定做个尊法、守法的公民。
【小结】
在本案中,张某被判刑后情绪低落,在初次面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时候存在戒备心理,被判刑后对自己的错误认识不足针对这种情况,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其他成员的认真研究,共同制定了矫正方案,整个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着力营造一个轻松的沟通环境,并根据其思想动态随时调整矫正方案,使之逐渐消除了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同时采取教育和监督并重的方法,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犯罪事实,认同矫正工作,家属配合做好监督,共同确保禁止令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