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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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SJ151230889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女,198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辉南县。2017年4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同时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一年六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2017年5月10日李某到辉南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所属社区的社会工作者、李某的丈夫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李某宣告判决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社区矫正期限,以及在矫正期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另一方面,告知其违反禁止令的后果,组织其学习有关遵纪守法、报到、法律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手机定位等方面的规定,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工作人员还向李某详细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书记、李某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对李某日常监管进行了具体的责任分工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为了确保禁止令顺利执行,司法所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在李某入矫初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其家属进行了一次谈话,重申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规定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让家庭成员共同提醒和监督社区服刑人员。
2.司法所每日对其手机定位,不定时进行“人机合一”核查,掌握其行为动态,做到实时了解严格管控。
3.司法所对其进行矫正初期严管模式,前三个月实行周报到方式,使其明确身份意识,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同时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端正心理态度。
4.因李某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司法所在入矫宣告的同时对其发放法律知识手册和笔记,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和讲解,并组织李某按规定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增强李某的守法意识。
5.加强与其所属社区、派出所的联系,由司法所与社区、派出所对李某共同进行监管。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李某自返回居住地以来,赋闲在家,每天无所事事,加上被禁止在一年六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又令其消费受限,对其生活带来不便,李某负面情绪较重,怨气很深。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沟通和安抚,并积极协调当地劳动就业部门介绍李某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及时提供就业信息。不久,李某找到了一份收银员的工作,但工作一段时间后,开始抱怨工资低,工作强度大。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耐心地对其进行疏导,虽然这份工作工资低,但是工作时间短,可以兼顾家庭,并鼓励她要积极面对生活。李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开导之下,思想情绪较为稳定,继续安心工作。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矫正初期李某虽然偶有懒散、应付的想法,但是经过教育批评,其在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禁止令,能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撰写思想汇报,其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有了较大提高,没有任何违反禁止令的举动。李某严格约束了自己的行为,对其所犯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通过加强对有关“禁止令”法律知识的学习,表示自己一定严格控制自己消费的欲望,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再犯罪,同时对自己的未来有了良性清晰的目标定位,并愿意为之不懈努力。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约束社区服刑人员,监督其日常行为活动,禁止其高消费活动,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必要的尊重和切实的帮助、鼓励,也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温暖,使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