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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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SJ151230533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某,男,1965年6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日照市岚山区。2017年11月23日,朱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同时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令内容为:禁止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12月4日,朱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司法局报到,由岚山区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为朱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两委成员、亲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朱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组织村两委成员、朱某某亲属与朱某某一同到岚山区司法局矫正管理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朱某某宣告判决书、禁止令、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尤其是禁止令的内容和执行期限,告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定期报告、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在刑意识和认罪服法意识;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社区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禁止令执行效果。司法所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及其所居住的村居走访核查工作,准确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禁止令的情况。加强法律常识及禁止令内容方面的教育,督促朱某某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
2.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个案。对朱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走访了解,结合朱某某的特点,对症下药,因人施矫,制定了详实的矫正个案,并在方案中增加了禁止令执行内容,明确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安排朱某某妻子作为监管责任人、村治保主任负责监督,通过司法所、村居负责人和朱某某家属三方联动,确保禁止令的执行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执行禁止令期间,为确保执行效果,司法所与本地市场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调,告知他们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的基本情况和执行禁止令的内容,协助做好朱某某的禁止令执行工作。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接受社区矫正后朱某某不能从事之前的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思想波动比较大,司法所了解掌握情况后,及时与其进行了谈话谈心,矫正其心理问题,打消自我标签化认识,重获对周围人的信任感,能够与人有效沟通,并根据其自身情况,给予其从业建议,让其发挥自身强项,利用其人脉广泛的优势,经营一家日杂五金门店,有了稳定合法可观的收入,得到了家人的理解和支持,经济来源丰盈,重拾生活自信,家庭及邻里关系融洽和睦。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朱某某接受矫正管理后,通过司法所教育监管及督促其执行禁止令,增强了在刑意识和身份意识,认清了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非常懊悔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危害,明确表示自己将痛改前非,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和禁止令执行内容,不断加强文化知识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谋取正当职业,从事合法经营,做有益于家庭、有益于社会的事,做让人们瞧得起、竖大拇指的事,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以自己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劳动,真实自然地融入社会、回归社会,收到了理想的矫正效果。
【小结】
“禁止令”是由法院签发的一种令状,具有预防性、选择性、强制性和依附性的特点,它彰显了法律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更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适用禁止令可以更好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扩大非监禁刑的使用力度,充分发挥非监禁刑有效避免交叉感染功能,节约司法资源,能够有效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和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果被告人违反“禁止令”,其将面临的后果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被宣告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很多都是文化素质偏低、自制力不强、不知法不懂法造成的,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要在严格日常监管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社区或村委会信息反馈作用,相关行业部门协调联动,共同督促其执行禁止令,才能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