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符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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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SJ151230502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符某某(化名),男,200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2016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同时被樊城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2016年3月10日,符某某到樊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清河口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因符某某入矫时未满十八周岁,2016年3月13日,樊城区司法局对其进行了不公开入矫宣告,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片警、社区治保主任、学校老师、监护人等成员组成,明确了矫正小组各成员的职责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通过向徐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应遵守的各项纪律、规定。重点宣告和强调禁止令内容,在社区矫正期内禁止进入网吧,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北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行标准》等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符某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1.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符某某父母离异,一直和奶奶生活,平时也比较听奶奶的话。在入矫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找到符某某的监护人其父亲,和其奶奶一起谈过一次话,明确告知监护人应承担的义务,禁止令的内容,和违反禁止令产生的后果,请家人加强对符某某进行监督,配合司法所的工作,确保符某某不再出事。
2.充分发挥学校老师的作用。符某某在本地职业技术学校上学,樊城区司法局一直保持和学校班主任的单独联系,要求对符某某加强管理和教育,监督其有无进入网吧等场所情况,做到与学校老师的信息互通。
3.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联系。针对禁止进入网吧的禁止令,清河口司法所主动与当地派出所联系,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符某是否有进入当地网吧的信息,并作好保密工作。如果查得有进入网吧的登记记录,作为书证存档,并及时找本人谈话,给予警告处理。
4.禁止令执行情况原始轨迹清晰。在管理中无论是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还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走访和检查记录,均要体现出禁止令执行情况的内容,形成材料,归档存证。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符某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强制执行权,如果得不到公安机关及时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管理难度相当大。
2016年8月21日,符某某下课后收到同寝室同学邀请去网吧玩游戏,碍于情面不好拒绝。两人刚走到网吧门口,被班主任发现,班主任以有事找符某某为借口将两人分开,并将符某某带至办公室,并通知司法所所长。司法所所长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并提出口头警告。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符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一年多的执行禁止令情况,符某某能够自觉遵守禁止令的管理规定,主动抵制进出网吧的各种邀请,没有出现进出入网吧的现象。
【小结】
在执行禁止令过程中,要积极协调,争取公安机关的协助和家属的配合管理。对违反禁止令行为和事实证据,需要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加以收集。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家属的监督帮教,去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执行情况。司法所发挥好两个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取得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