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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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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SJ151230440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198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是贵州省余庆县。2014年10月,因犯故意交通肇事罪被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同时被镇远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陈某驾驶机动车辆,禁止令期限从缓刑考验期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015年4月26日,陈某到余庆县司法局报到,由敖溪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给陈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陈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敖溪司法所社矫办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法院禁止令、学习、社区服务、请假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由派出所民警宣告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规定及违反的法律后果,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敖溪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及人民法院禁止令执行。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敖溪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敖溪司法所在与陈某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中特别强调:陈某被人民法院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驾驶机动车辆,陈某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不从事生效裁判禁止的相关事项。司法所还与派出所、村委会、服刑人员家属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管控民警及村委会帮扶干部的责任。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执行禁止令期间情况

在接受社区矫正一段时间后,陈某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的工作,自觉遵守相关保证事项。在生活中,一直在家务农,与妻子经营早餐店,有了经济来源收入。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违规违法记录。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陈某服从监管,严格遵守禁止令的约束规定,无违反禁止令情形。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2016年10月25日,陈某的禁止令期限结束。通过对陈某禁止令执行情况来看,自陈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陈某各方面表现良好,从未驾驶任何机动车辆。而且现身说法,对一些无驾照骑摩托车来司法所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宣传无证驾驶的危害,禁止令执行后取得的效果明显。

【小结】

此案例中,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思想教育,从内因方面入手,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树立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敬畏心和自觉性。同时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积极作用,利用社区服刑人员身边人做好教育、提醒、监督工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正,形成监管督促合力,使得禁止令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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