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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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SJ151230431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化名),男,1981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盐边县,居住地为贵州省修文县。2017年7月,曹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8月9日,曹某到修文县司法局报到,由龙岗片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曹某的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2017年8月9日曹某到修文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社矫科工作人员对曹某登记建档后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在入矫宣告时,重点对禁止曹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等内容予以明确。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龙岗片区司法所为曹某专门制定《禁止令执行方案》,将入矫时含有禁止令内容的教育制成笔录,无论是走访调查,还是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汇报,均要体现出禁止令执行情况的内容。加强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在入矫时共同明确禁止令的内容和违反禁止令可能产生的后果。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严格定期报告、参加公益劳动等制度,加大个人谈话频率、走访密度,从严进行管理。为曹某配备具有定位系统的手机提供管控时效性。
面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群众对禁止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特殊场所、相关人员的沟通联系,向这些部门、场所、人员提供曹某年龄、体貌等基本信息,与这些部门共同监督禁止令的执行情况。此外,龙岗片区司法所还成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共同对曹某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建立详细台账,每周进行一次小结,每月进行一次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曹某要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通过接受随机抽查。司法所加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加强与工商、食品卫生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对曹某被禁止的行为向这些机关履行通知义务。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对接联系,争取这些机关和单位成为执行禁止令的综合力量。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曹某在社区服刑期间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未继续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曹某还表示已清楚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消费者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以后一定做个尊法、守法的公民。矫正教育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小结】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禁止令往往涉及特定行业、特定人群,其执行既是法定机关的工作职责,也离不开市场监管等关联单位及人员的配合,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被宣告禁止令的服刑人员再次申请从事禁止行业或正在从事被禁止的活动,在依法处理后应当通告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由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将禁止令执行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