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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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SJ151230409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卢某某,男,194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2015年1月9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同时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5年1月13日,卢某某到鹿寨县司法局报到,由四排镇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5年1月13日,卢某某按时到县局办理入矫报到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其“禁止令”的相关事项,明确宣告禁止令的事项、期限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要求在矫正期间禁止从事销售药物活动。且强调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后,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是违法的行为。
2015年1月15日,四排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干警、村委会干部、协管员、司法助理员及其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入矫宣告仪式在四排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宣告由四排司法所所长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参加。通过向卢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矫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着重强调鹿寨县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宣告了社区服刑期间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纪律,强调了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假报告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了其遵守禁止令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在接受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四排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卢某某在《社区矫正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四排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对卢某某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法制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帮助卢某某了解法律法规,使其明白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规定。
2.强化禁止令意识。在每次对卢某某个别教育谈话当中强调禁止令,让卢某某时刻不忘禁止令,使其始终保持警觉,牢固树立违反即被处罚的理念。
3.矫正小组发挥功效。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共同配合司法所对卢某某进行具体的监督和提醒,坚持社会监督、家庭监督与司法所具体工作相结合,环环相扣,互通信息。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应对,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4.严格日常管理。司法所将卢某某入矫后的前三个月列为其严管阶段。要求其在严管期内的每个星期都到司法所汇报个人情况,包括生产、生活、思想、人际活动范围等情况,并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5.坚持走访。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访能使矫正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摸清底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矫正方案。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1.2015年2月,鹿寨县司法局四排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过程中发现,因销售假药罪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仍在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卖风湿药酒,便立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是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规定的,讲明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要求其立即改正,停止销售。但卢某某振振有词,“我又没有卖假药,药酒是我自己泡的,很多人用了都有效,为什么不能让我卖?我不卖药酒,家里人拿什么吃饭生活?”卢某某当年已经75岁了,右腿有残疾,老伴瘫痪在床,家中还有五岁孙子需要照顾。三儿一女均在广东打工,长年不回家,也不付生活费,孙子的入园费至今仍拖欠幼儿园,被判处的1000元罚金也没有缴纳。出于生活所迫,为了照顾老伴及孙子,没有其他生活技能的卢某某,只能重操旧业到街上卖些药酒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2.卢某某在思想认识方面比较片面,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生活所迫,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清醒的认识,不服从监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
3.司法所在处置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过程中存在的困难。虽然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经查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由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但司法所无强制执行权,不能当场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有效制止的措施,只能耐心口头教育,期望从言语上感化服刑人员,不能立即制止其禁止从事某行为,效果不好。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违反执行禁止令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并要求其停止从事药品销售行为。四排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及时的进行了家访和谈话教育,当了解到卢某某家庭的现实情况后,对其遭遇表示同情,但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依然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自制的风湿药酒,因其情况特殊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较轻,所以给予其警告。
(五)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了解到卢某某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原因是无经济来源后,四排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了与卢某某的沟通,给予其帮助,并告诉卢某某生活上的困难可要求子女解决,如果子女仍不给付赡养费,司法所可介入调解,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四排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一番话让卢某某有了定心丸。卢某某表示子女回来后就跟他们商量赡养费的问题,如果仍得不到解决,再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四排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卢某某与子女协商好了赡养问题,解决了其生活困难问题。卢某某消除了不良情绪,能正确认识自我,经过一年的社区矫正,卢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正常解除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现实中的执行禁止令个案都有其复杂性、多面性,解决的方法也需要多样化,需要相关的制度规范、程序和措施来配套,需要在立法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及思考。同时,也离不开社区、相关部门、人员的积极配合。禁止令生效执行以来,面临着公检法司部门间如何衔接、如何协调、如何共享信息的问题,以及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化的问题。必须尽快细化相关规定,完善配套监督机制,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科技突破和部门的联动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