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姚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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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SJ151230393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姚某某,女,197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2018年1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同时被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2018年2月13日,姚某某到贵州省普定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姚某某后,立即为其确立了由司法所负责人、综治办工作人员(女)、村委会主任、姚某某家属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对其进行监管。入矫宣告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入矫程序进行宣告,除了宣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外,还重点向姚某某宣告了法院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即“社区服刑人员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例如:1.设立食品公司、申请食品销售许可证;2、生产蔬菜、水果、面食、肉食;3、销售蔬菜、水果、面食、肉食;4、其他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禁止令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对禁止姚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从事食品经营相关活动等内容予以明确,并通过矫正小组监督执行。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针对姚某某家庭经济压力过大,法律意识薄弱等情况。加强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引导和入户调查走访工作,为其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
1.加强谈话教育和入户走访。司法所要求姚某某每个月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不少于两次。工作人员通过与姚某某进行个别谈话和入户调查谈话,了解其认罪情况、思想动态,通过耐心细致地教育消除其抵触心理。
2.结合法院禁止令的内容,对姚某某开展法律知识教育。通过组织其对《食品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调其必须遵守禁止令,让姚某某对自己的犯罪后果和犯罪危害有更深刻认识,增强了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
3.加强日常监管。不定时通过手机定位查询、电话报告等方式随时掌握姚某某的生活动态轨迹,监督姚某某禁止从事食品经营相关活动,避免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
4.加强走访调查。主动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并告知该部门姚某某为禁止从事该行业活动的人员,通过对其家人、亲戚朋友等的走访,及时掌握姚某某的生活情况,达到提前预防的目的。经过一段时间监督管理和教育,根据姚某某的表现,司法所适时对其矫正方案作出调整。
(三)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入户走访时,姚某某的亲人对社区矫正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重点对姚某某的家人加强教育,做思想工作,告知他们禁止令的内容以及违反禁止令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姚某某的家人了解到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经过多次谈话,其家人愿意配合司法所对其监管,并告知强调姚某某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相关活动,一经发现必须马上制止,防止姚某某出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形。姚某某自入矫以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联合姚某某身边的家人、朋友、邻居、村干部等对姚某某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姚某某发生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情形。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社区矫正,姚某某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自觉接受监管规定,认真完成思想汇报,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在生活上积极向上,家庭和睦,顺利融入社会。目前,姚某某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了解对禁止令的要求,严格遵守禁止令,没有出现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加强教育力度,有效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及家属的法律意识,明白禁止令的内容和要求。坚持专群结合,积极与社区服刑人员家人、朋友、村干部协调联动,多方位进行监督教育,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违反禁止令的情况,为禁止令的有效执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