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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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SJ151230340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朱某,男,199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团。2015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朱某故意接触被害人。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5年2月1日,朱某在其监护人豆某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干警首先和朱某及其监护人豆某进行了入矫谈话,详细的登记了朱某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学习情况、犯罪情况、服刑期限等内容。随后,司法所结合朱某的犯罪性质、家庭条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干警、社区工作人员、其母亲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
为进一步强化对朱某宣告的教育,给朱某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特别邀请了下野地垦区检察院检察官、公安派出所民警一起在该所的社区矫正宣告室为朱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中司法所干警为朱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等内容,再次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也着重宣告了朱某需要遵守的禁止令内容,并强调了违反上述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宣告了朱某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与朱某签订了遵守禁止令的保证书。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监督朱某遵守禁止令的承诺书,确保矫正小组能够充分行使职能,有效的监督朱某履行禁止令的规定。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制定社区矫正方案,为禁止令的落实提供有效保障。考虑到朱某尚未成年且需履行禁止令的特殊性,司法所干警联合下野地垦区检察院检察官、公安派出所民警、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成立了朱某社区矫正方案的研讨小组。研讨小组在充分讨论朱某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禁止令的要求等情形后,结合朱某的性格特征,分析其违法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朱某的矫正方案,为禁止令的落实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2、平台技术监督。司法所干警通过社区矫正平台每日两次定位,查看朱某的行动轨迹,掌握朱某的日常活动区域,通过技术手段,监督朱某是否有故意接触被害人荣某的行为。
3、校内校外联动管理。朱某作为一名在读学生,司法所干警到朱某所在学校,与学校领导、朱某的班主任共同商议制定了朱某在学校就读期间的管理措施,明确了学校应时刻关注朱某行为,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司法所说明,同时学校领导尤其是班主任要时常与朱某交流谈心,鼓励朱某与其他同学打成一片,融入到班集体中。最后,司法所干警着重要求学校对朱某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允许泄露传播,充分保护朱某作为一名未成年的隐私,确保朱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中不受歧视,没有心理负担,健康快乐的享受校园生活。
4、联合多部门对朱某开展法治教育。朱某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治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后果没有充分深刻的认识。为此,司法所多次联合检察院、派出所为朱某开展法治教育,通过一个个案例的讲解使朱某充分的认识到了法律的权威性。
5、联合朱某的父母,对开展朱某的心理矫治及亲情教育。针对朱某正处于青春期,存在叛逆心理,这种叛逆心理很可能使朱某作出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司法所干警一方面以自己上学时的经历为切入点,消除朱某的戒备和隔阂,通过与朱某交朋友,认真细致的了解朱某的思想动态,发掘朱某思想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从而有针对性的对朱某开展心理疏导,另一方面也加强了与朱某的父母的沟通,使其父母充分认识到朱某目前正处于人生的低谷期,十分渴望得到家人的关心和爱护,作为朱某的父母,一定要重视朱某的这种情感需求,在日常生活中时常给予鼓励支持,向朱某传递正能量,使朱某早日走出犯罪的阴影。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1、法治观念淡薄,对禁止令的规定没有清晰的认知。朱某之所以实施抢劫,是因为弄坏了同学的东西没钱赔偿,根本没有考虑这是否是犯罪。判刑后,虽然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识,但大都是肤浅和片面的,且因为是缓刑,容易产生犯了罪后不用坐牢不用受苦的认识,并没有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为其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埋下了伏笔。
处置措施:司法所联合检察院、派出所、社区等多部门对朱某开展法治教育,增强朱某的法治意识,使其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明白违反禁止令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朱某作为一名未成年犯,很容易因为自己罪犯的身份受到打击,从而导致心理闭塞,性格孤僻,不愿意与他人接触,不能融入正常的学习、生活。再加上朱某处于青春期,具有一定叛逆的心里,如果不对此加以引导,极容易使朱某产生仇视社会、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这对于禁止令的执行极为不利。
处置措施:司法所在日常的监管中,尊重朱某的人格及隐私,对于朱某采用单独教育学习,要求朱某所在学校的老师对朱某的情况予以保密,同时关注朱某的思想状况,帮助朱某解决心理问题和生活问题,积极为朱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朱某树立改过自新,增强社会的信心。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自朱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以来,遵纪守法,服从监管,遵守请假外出审批程序,保持定位手机畅通,每个月能够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汇报其思想、生活、学习情况,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同时也能严格履行禁止令的规定,改过自新,没有一次违反禁止令情形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