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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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SJ151230292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199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2015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接触被害人李某(化名)。2015年2月1日,杨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到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报到,由下野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杨某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接收杨某时,下野地司法所确定了杨父、杨母作为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保证人,共同监督和教育杨某。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后,依法对其开展禁止令教育及社区矫正教育
杨某入矫后,下野地司法所依法对其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矫正,不公开地对杨某宣告实行社区矫正,面对面地开展了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同时专门针对违反禁止令的情形、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及法律后果,向杨某及其父母作了宣讲,帮助杨某树立服刑的身份意识,防止其违反禁止令,或以“不知情”为由违反禁止令。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为消除杨某融入学校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明确目标,建立自信心,适应学校的生活环境,司法所干警还专门就杨某的情况与杨某的学校和班主任保持定期沟通,防止社会环境的压力扭曲杨某的人格形成。
(二)执行禁止令方式
1.配备定位手机,划定电子围栏区域内报警,实现电子监控禁止令执行情况。杨某纳入社区矫正第一天,按规定为杨某配备社区矫正手机,通过社区矫正平台系统中,对杨某的矫正手机划定电子围栏,将被害人蔡某的住宅及工作地点划定为区域内报警,并告知杨某一旦进入区域,定位手机会第一时间发出报警。
依托社区矫正平台,设定矫正手机的定位频率,每日对杨某的行动轨迹进行检查,每个月划定杨某的行动轨迹,确保杨某严格执行禁止令。
从杨某纳入社区矫正至今,没有出现过电子围栏区域内报警事件,从行为轨迹划定分析杨某未接近被害人蔡某经常出入的场所,也未接近被害人生活和工作的区域,执行禁止令情况良好。
2.依托社区矫正小组定期走访调查了解禁止令执行情况。
杨某入矫后,下野地司法所为杨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干警、杨父、社区工作人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干警及社区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实地调查了解禁止令执行,同时对受害人蔡某采取电话了解和实地走访的方式了解真实情况,确保禁止令执行到位。杨父监督管理杨某在校外及家庭的日常行为,随时和司法所干警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提醒杨某执行禁止令的规定,以此在杨某身边构建一条执行禁止令的监督防线。此外,司法所干警还密切联系杨某的班主任,了解杨某的行为表现,委托其监督杨某在校期间的不得故意接触被害人。
3.依法依规对杨某进行教育和心理疏导,让其自觉遵守禁止令。
司法所干警每月对杨某进行评估,并调整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谈话教育,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杨某毕业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杨某进行学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就学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引导杨某善良、真诚对待他人,懂得感恩回馈社会。本着保密、尊重、接纳的原则,在杨某未满十八周岁前,与杨某进行双向沟通交流,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互信,缓解杨某心理压力,使杨某将管理者视为舒缓压力、减轻烦躁、明确行为的对象,帮助杨某正确面对现实处境,树立生活、学习的自信心,树立学习目标勇敢地走进校门,融入学生生活中,回归正常生活,从而自发的执行禁止令。
【小结】
本案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是未成年人,矫正机构对其实行分开矫正教育,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进行教育矫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今后的成长。
禁止令的有效执行,不仅是对服刑人员的行为、活动区域的限定,也是对受害人的有效保护。下野地司法所根据杨某的特点,从审前调查评估到社区矫正的执行,在杨某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不放弃挽救的机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使得杨某人生得以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如今,杨某已经到高中读书。下野地司法所坚持对杨某进行跟踪教育,定期到学校走访班主任,班主任反映杨某学习成绩表现优异,团结同学,积极乐观,关心帮助同学。2017年9月,杨某完成了他个人的成人礼,在缓刑期间完成个人的成人礼,对杨某的教育是深刻的,但我们欣喜的看到杨某的人生轨迹没有因为犯罪而偏离方向,在社会的教育呵护下,重新走上了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