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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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SJ151230245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4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2016年5月23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同时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四个月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2016年5月23日,王某到陵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为王某组织了入矫宣告,告知他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禁止其在四个月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要求王某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会客、居住地变更等有关规定,尤其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司法所为王某确立了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志愿者派出所所长、村党支部书记、村治保主任组成,协助对王某进行监督、教育、帮助。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要求王某每周汇报思想、生活和活动情况,每月按时参加两次社区服务和集体教育学习,并以书面形式汇报自己的生活和活动情况。司法所还针对王某犯罪特点,对其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促使其进一步认识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在生产的食品中过量添加明矾会造成人体神经受损,影响公众身体健康,从而构成犯罪。每月对王某进行一次走访调查,随时掌握其活动情况,重点监督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得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王某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没有生活来源,家庭生活遇到困难。司法所对其采取了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联系某企业为其提供就业岗位,解决生活问题。同时教育其不管从事何种行业,都不能凭经验,一定要按照行业规范行事,并单独对其进行行业性规范教育,避免因无知造成严重后果。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四个月的教育矫正,王某严格遵守禁止令,未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其表示解矫后不管从事何种行业,一定按照规定办事,不会再违法犯罪。解矫后半年内,司法所对王某进行了回访,王某正从事木业加工,遵纪守法,生活状况逐步改善。
【小结】
禁止令适用对象是被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两类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其法律意义在于加强对管制、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令必行,禁必止”,再好的法规如果不落实,最终也会沦为一纸空谈。把社区服刑人员放到社区进行矫正,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这样才能让禁止令得到切实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