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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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SJ151229966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57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居住地为贵州省贵阳市。2018年9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同时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药品的经营活动。2018年10月25日,吴某某到云岩区司法局报到,由其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8年10月25日,吴某某到云岩区司法局报到登记,司法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身份核实,详细核对法律文书,确保无误后,依法接收入矫。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司法局组织入矫宣告仪式:一是宣告吴某某的判决书,要求吴某某认清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要有服刑意识;二是郑重宣告人民法院的禁止令内容,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药品的经营活动,要求吴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院禁止令,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可能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要求吴某某按时参加教育活动,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学习。严格落实监督管理措施,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按时电话汇报和到所报告。在吴某某进行思想汇报以及谈话时,要求其如实报告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情况。同时,司法所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入户了解吴某某实际生活情况,向吴某某的家庭成员、周围邻居和社区、居委会了解其最近的生活和工作情况,考察了解其是否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
(三)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吴某某的工作是销售药品,禁止其从事生产、销售药品的经营活动后,在一定程度上使吴某某暂时失去了收入来源。司法所在走访中,通过与其谈话教育,告知吴某某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院的禁止令,不得再继续从事相关活动;同时鼓励吴某某积极转变观念,学习新技能,开展职业规划。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吴某某接受社区矫正以后,经过入矫宣告,教育谈话,以及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学习,基本认识到了自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良后果,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明显提高,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相关工作,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法院禁止令。通过走访调查和谈话了解,吴某某现在依靠帮助其家人做生意,克服了经济上的压力,并表示会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会违反法院的禁止令。
【小结】
本案中,吴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没有足够认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接受社区矫正后,通过司法所谈话教育、集中学习和走访帮扶等方式,学会了知法懂法,逐步树立了守法意识,增强了法律意识,做到自觉遵守禁止令,促使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