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SJSJ151229757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苏某(化名),男,1988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2017年6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同时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6月22日,苏某到蕉城区司法局报到,由飞鸾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6月22日,苏某到蕉城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依法办理入矫接收并做谈话笔录,工作人员同时向苏某宣读了法院的判决书,对法院的禁止令作了专门的解释,并通知苏某于第二天到飞鸾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6月23日,飞鸾司法所对苏某进行入矫宣告,一是向其宣告缓刑考验期间其要遵守的各项规定,二是向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告知苏某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福建省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2017年6月22日,蕉城区司法局向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函》,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1.对苏某已申领持有的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工商营业执照予以注销并收回;2.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前申请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的营业执照;3、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商执法活动中发现苏某有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及时通报矫正机构。6月27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1.已于当日起注销并收回苏某的从事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工商营业执照一本。2.禁止苏某在禁止令期间再申请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的营业执照。

为预防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从事药品销售,7月3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蕉城区司法局对苏某之前所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苏某已离开药店,不再从事药品销售了。同日,对苏某所在乡镇的药店进行检查,也没有发现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效果

2017年8月12日,苏某解除矫正,在此期间未有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经过两个月的社区矫正教育,社区服刑人员苏某表示虽然药店利润大,但为遵守禁止令内容,自己不会再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当前与家人一起经营服装店,并表示一定做到合法经营。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除了给予人身、财产上的处罚外,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判决禁止令会让服刑人员更好的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影响,增强其在今后生活工作中遵守有关规定的自觉性;同时,禁止令让服刑人员不再那么容易取得从事一些特许行业的资格,对其本人和其他已取得许可证的人也同样具有警示作用。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