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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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SJ151229661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潘某(化名),性别,男,1974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徽省蒙城县。2016年5月23日潘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9月22日止,同时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潘某在四个月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2016年5月23日,潘某到蒙城县司法局报到,由小涧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对潘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宣告,讲明他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11 日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宣告禁止潘某在四个月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
要求潘某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尤其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并告知潘某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司法所为潘某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志愿者派出所所长、村书记、村治保主任组成,协助对潘某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要求潘某积极配合。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执行禁止令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证潘某做到每周到司法所或电话汇报自己的思想、生活和活动情况;每月按时积极参加两次社区服务,总时长不少于8小时;每月按时积极参加两次集体教育学习,总时长不少于8小时;每月以书面形式汇报自己的生活和活动情况;对潘某每月进行一次走访,随时掌握其活动情况。除每月进行例行集体教育学习外,司法所针对其犯罪特点适时对其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促使其进一步认识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对人民群众的身体造成危害,在生产的食品中过量添加明矾会造成人体神经受损,身体健康受损,影响公众身体健康,从而构成犯罪。对其进行思想、卫生、健康、生产活动等方面的教育,同时监督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得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鉴于潘某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没有生活来源,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采取了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通过联系社区矫正基地(蒙城县某企业)为其提供就业岗位,解决生活问题。同时教育其不管从事何种行业,都不能凭经验,一定要按照行业规范行事,并单独对其进行行业性规范教育,学习行业操作规范及法律知识,避免其因无知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评估,通过监管措施和扶助措施的实施,可以较好地解决潘某的生活和就业,掌握其生活和活动情况,可以按照要求保证社区矫正效果。通过四个月的教育矫治,潘某严格按照禁止令的规定,未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同时,其表示解矫后不管从事何种行业,一定按照规定办事,不会再违法犯罪。解矫后半年内,司法所对潘某进行了回访,潘某还在从事木业加工,遵纪守法,生活状况逐步改善。
【小结】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禁止令”正式确立并进入实施阶段。禁止令是执行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其适用的对象是被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两类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其法律意义在于加强了对管制类、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人民法院为保障刑法的实施,在现实判决中对于禁止令的判决日益细化和规范。
“令必行,禁必止。”再好的法规如果不落实,最终也会沦为一纸空谈。把社区服刑人员放到社区进行矫正,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这样才能让有关其的禁止令得到切实的执行。执行机关应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规范禁止令的执行和相应教育措施的实施,同时结合电子腕带等电子监控措施使社区矫正效果得到保证,从而使禁止令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