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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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SJ151229074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63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白山市靖宇县。2017年4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同时被靖宇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被害人同意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2017年5月9日,刘某到靖宇县司法局报到,5月11日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后,为给其上好入矫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刘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重点对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告之其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要求刘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和执行禁止令的自觉性。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刘某在矫正初期,由于其没有工作,务农在家,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每日对其进行手机定位,掌握其行为动态。每周与刘某通电话,了解其生活和思想情况,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让他能够正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且能够真心悔过。并且每周要求其到司法所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与社区服务,以增强其守法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每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刘某家中走访一次,不仅做刘某的思想工作,也与他的妻子、村委会干部、邻居进行沟通交流,宣讲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同时通过这些人了解刘某日常生活及行为表现,监督他是否遵守法院禁止令。通过日常走访及向矫正小组成员了解刘某日常表现,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思想比较稳定。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制令遇到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刘某与被害人在同一村居住,在日常的生产、生活当中难免能遇到,互有抵触情绪,导致双方都感觉挺别扭。司法所通过日常走访,以及与刘某在其周报告教育谈话时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为了让刘某有效遵守人民法院禁止令,防止与被害人有过激行为发生,避免重新犯罪。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及时开会研究,鉴于刘某在本村没有多少耕地,其儿子在家也能管理了,农闲时间刘某也是在镇内打零工。所以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研究决定让其搬离该村,能有效避免刘某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见面。与刘某及其家人有效沟通后,他们也同意该方案,司法所积极帮助联系了镇里的出租屋,使刘某搬到了镇里居住。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与被害人家属及其近亲属接触,能够有效的避免刘某与被害人之间再次发生矛盾,从而预防再犯罪。虽然在对刘某执行法院禁止令过程中有过困难,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自身努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向刘某及家属讲清利害关系,特别是执行禁止令的严肃性,得到了刘某的配合,以及刘某家属的支持与理解,最终解决难题,对刘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取得了良好效果。
【小结】
本案例中的刘某是靖宇县司法局接收的第一个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上是一个新的挑战。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严格管理的同时,既考虑其居住环境因素,又要考虑其能自食其力,让社区服刑人员发自内心悔过自新,对禁止令内容能够自觉遵守。通过此案例,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识到对禁止令执行,需要通过倾心教育、用心帮扶,真正感化社区服刑人员,让社区服刑人员实现从被动接受管理到自觉遵守规定的转变,这才能够更好地执行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