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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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SJ151228933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化名),男,1978年8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均为山西省盂县。2016年11月,郭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同时禁止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
2016年12月7日,郭某到盂县司法局报到,由其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入矫宣告,明确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及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6年12月8日,郭某到盂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矫正小组成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支书及其妻)全程参加。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局工作人员向郭某宣告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明确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宣告了人民法院禁止的事项,即禁止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如违反规定将承担法律后果。矫正小组对郭某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帮助。
(二)日常管理,强化监管与教育改造相结合
郭某文化程度低,导致他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法制观念淡薄。此次犯罪主要原因在于思想麻痹大意导致驾驶操作失误,但其主观恶性程度低。郭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管工作也能够积极配合,但其在此前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说明郭某自身存在一些不良嗜好,自制力差,需加强教育引导。司法所根据郭某本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矫正方案。
一方面是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县局统一规定,为郭某配备了定位手机,方便对其行踪监管;要求郭某定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近期自己的家庭、工作、交友、思想动态等各方面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到郭某家走访,通过家属、邻居、村支两委负责人了解郭某的日常表现;严格外出审批制度,如需外出,必须向司法局批准备案;司法所对郭某采取从严管、普管、宽管依次进行的监督管理过程,每个期间都有不同的监督管理方法和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
另一方面是进行教育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郭某进行思想教育和普法教育,增加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每个月组织郭某参加集体教育和公益劳动,以培养他的社会道德观和责任感。
(三)工作难点,执行禁止令与郭某就业之间的矛盾
2017年8月31日,郭某在司法所日常报到时提出,有人愿意雇佣他开车拉货,他本人有些心动。郭某之前一直从事司机的职业,靠给别人拉货跑运输挣钱养家。自从服刑之后,郭某就处于失业状态。他妻子没有职业,还要供养父母和孩子,经济上感到十分拮据。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向他再次强调了法院禁止令:禁止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根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郭某如果执意去开货车,将要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这违背他挣钱养家的初衷,得不偿失。在司法员的耐心劝导下,郭某打消了这个念头。
郭某遵守了禁止令的规定,却要面临失业的难题。郭某文化水平低,除了开车没有其他职业技能,再就业难度大。他失业以后家里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经济十分困难。司法所工作人员十分关心他的再就业问题,经过多方努力,最后帮他在盂县某煤矿找到一份工作,周某可以暂时在那里打零工,贴补家用。郭某感受到了来自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心,十分感动。
(四)对郭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郭某自从2016年12月入矫至今,能够较好地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禁止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经过司法所的思想教育,郭某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常识,增强了法制观念,自律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同时他也认识到了遵守法院禁止令的重要性,并能够排除困难,自觉遵守。
【小结】
在对郭某执行禁止令的过程中,有以下两点经验:
(一)要时刻关注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
大部分服刑人员犯罪的原因在于法治观念淡漠,因此在入矫初他们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及时、有效地与他们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在本案例中,就是因为及时了解了郭某有开货车的想法,才能及时予以纠正,避免了他违反法院禁止令的规定。因此时刻关注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可以有效预防他们违法乱纪,甚至重新犯罪。
(二)要切实关心服刑人员面临的困难
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责不仅是监督管理服刑人员,还要教育、帮扶他们,让他们适应社会,服务社会。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郭某重新就业,让他感受到了温暖,感觉到自己不是受歧视的对象,而是被关心、被帮助的人员。因此更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自觉接收教育矫正。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在教育和适应性帮扶上也需要多下功夫,更好地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