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执行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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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SJ151228907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冯某(化名),女,1998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2015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同时判处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KTV等娱乐场所。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冯某于2015年11月20日前往新宾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社区矫正科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永陵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冯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冯某建立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制定矫正计划。同时在对冯某进行社区矫正宣告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除向冯某宣告其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冯某本人及其监护人解释并强调了判决书内关于禁止冯某在缓刑期间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的规定。并同时告知了冯某如果违反禁止令规定的法律后果。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冯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对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都基本能够遵守,日常报到、接受教育、公益劳动等管理事项都能按时完成,但工作人员在与冯某的教育谈话中,能明显感觉到冯某思想上对于被判处禁止令,限制其进入KTV等娱乐场所一事有不理解和抵触的地方。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与矫正小组其他成员及时沟通,为冯某制定矫正措施: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多以案例讲解的方式向冯某解释其所受到禁止令限制的现实意义,使冯某从自身思想上理解从而遵守禁止令;其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限制冯某与社会闲散人员的接触,减小冯某违反禁止令的几率;村组干部对于冯某的社会活动进行关注,并与村组附近的KTV等娱乐场所负责人沟通,限制冯某进入,发现其有违反禁止令的苗头应及时制止并与司法所和冯某的监护人取得联系,从外部环境上减少冯某违反禁止令的可能。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教育帮助,冯某于2016年11月19日社区矫正期满,顺利解除矫正且在社区服刑期间未有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发生。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通常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日常报到、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外出、迁居等规定遵守比较清楚和重视,而对于禁止令所禁止的规定重视不够。因此对于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在入矫宣告时对其解释和强调宣告禁止令的原因、内容及法律后果,还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多与其沟通交流,掌握其思想动向,多向其家人、朋友、邻居了解情况,掌握其日常生活行为,发现其又有违反禁止令的苗头或行为应当及时对其说服教育,通过矫正小组对其进行全方位监督,防止其有不当行为违反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