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欧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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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SJ151228767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欧某某(化名),男,1967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2016年7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同时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有关活动。2016年7月27日,欧某某到莲花县司法局报到,由琴亭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对欧某某进行了入矫接收宣告。在宣告仪式上,不仅向其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而且还特别明确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其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向其释明禁止令的规定和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充分发挥欧某某家庭成员的作用,在其入矫时,找其家庭成员谈话一次,释明禁止令的规定和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请他们共同对欧某某进行提醒和监督。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拓宽获取其日常行为表现的信息渠道。作为帮扶志愿者可以及时、全面和具体了解其是否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志愿者也可以时时提醒其不要违反禁止令。另外,将禁止欧某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情况,及时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其申请相关营业执照不能获批。在此基础上,琴亭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工作主动性,经常对欧某某进行走访,关注其生产生活动向,不断提醒其应当严格遵守禁止令内容、时限。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欧某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欧某某思想难以转变,不配合执行禁止令内容。由于深受之前生产、销售过程中巨额利润的影响,欧某某内心一直放不下从事相关产业,甚至在禁止令期间,仍在参与相关活动。琴亭司法所和莲花县司法局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对欧某某进行家访,再次明确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要求其严格遵守禁止令内容、时限。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工作强度大,难以对欧某某进行全方位的监管,难以随时获取欧某某生产生活动态。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发动村委会、志愿者和欧某某家庭成员的力量,对其进行有效、及时的提醒和监督。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欧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在莲花县司法局、琴亭司法所和各方面力量的帮助下,欧某某逐渐改变了思想,深刻认识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也清晰地了解了禁止令的内容及法律意义所在,表示在缓刑考验期内会严格遵守禁止令,不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剩余的缓刑考验期内,欧某某一直严格遵守禁止令,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各项社区矫正工作。
【小结】
在工作实践中,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对禁止令的执行仍存在侥幸心理,并没有深刻认识到禁止令的意义。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积极帮助其转变心态,严格遵守禁止令。面对监管难度大的问题,工作人员要积极发动社区服刑人员身边群众,例如其家庭成员、朋友、所在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对其进行监督和教育,确保禁止令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