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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SJSJ151228654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化名),男,195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2016年9月23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同时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医疗活动。2016年10月18日,潘某某到北海市银海区司法局报到,由福成镇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银海区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潘某某曽分别于2014年4月、2015年8月,被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潘某某在被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从事医疗活动。2016年6月,潘某某再次被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法院认为,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进行非法行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医疗活动。在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时,着重对其强调禁止令的内容。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是严格衔接管控。福成司法所在接到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适用禁止令的法律文书后,立即责令潘某某限期到福成司法所报到。由福成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宣告仪式上宣告禁止令,建立档案并与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采集潘某某的基本信息,制作文书和电子档案,同时通知潘某某的妻子等到场签订《社区矫正小组责任书》,形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监护人共同监管,村委协助监管的管理模式。

二是严格管理监督。福成司法所为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制定实施具有针对性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明确规定禁止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医疗活动,要求其严格遵守,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严格监督。同时,依法依规将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的管理等级定为严管,加大个人谈话频率、走访密度,严格定期报告、参加公益劳动等制度,从严管理。

三是严格考核制度。成立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采取计分办法对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进行考核,做到台帐详细,每月对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一次评分,每季对矫正方案进行一次调整,年度有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

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曾在广东学过一段时间的牙科知识,回到居住地后,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三十余年。潘某某法律意识淡薄,觉得自己是“学艺归来”,开门揽客理所当然,即使在2014年、2015年先后两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非法行医,潘某某以为只是让他交罚金,其在交罚金后一段时间再次从事非法医疗活动。2016年,潘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禁止从事医疗活动,其只能回到家中务农,但潘某某一直以来从未务农,对农活并不熟悉,加之家庭收入锐减,潘某某心存委屈与不满。在入矫初期,工作人员与其谈心发现潘某某虽然认罪,但并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更多的还是认为自己因自己不懂“变通”才没能拿到医师从业资格证件,因“倒霉”才被判刑。针对潘某某的情况,福成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并与之谈话,村干部也时常找他谈心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教育告知其如若违反“禁止令”,将面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律后果。在走访和谈心后潘某某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时保证一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工作,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一次,福成司法所到潘某某家走访,恰逢潘某某已外出,工作人员电话询问得知其在镇上买东西,让其尽快回家,潘某某立即驱车回来。工作人员每一次的走访,都能感到潘某某思想和行动的逐步改变。现在潘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积极矫正。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违反禁止令的处罚

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一直遵纪守法,按规定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并未有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出现。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潘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非法行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应在不具备基本的医疗物资和条件的情况下,以谋利为目的,非法为群众开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活动。潘某某表示会积极矫正,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公民,今后会更加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定,按时报到,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不断改正不正当和错误言行,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大多学历低、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较为缺乏,且大多无固定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立足监管、教育,以人为本,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加强法律宣传与学习,让其很快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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