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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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SJ151228608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女,1968年3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2015年12月30日,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同时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会计、出纳及相关活动。2016年1月9日,周某某到柳城县司法局报到,由大埔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建立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周某某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后,通过入矫首次谈话,了解到周某某犯罪前利用其会计专业特长进入私营企业工作并兼职从事多家企业财会管理工作,不仅支撑了全家的生活,还在县城购买了自己商品房。周某某这次犯罪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疏于学习、更新专业知识,接管企业上一任财会主管贯用、不认为是犯罪的业务做法(注:该上一任会计主管作为同案犯被处以较重的刑罚)而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周某某入矫之初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特别是其缓刑期间禁止她从事长期以来一直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剥夺了她就业的一技之长,再加之家庭负担重、生活困难,使其几乎丧失了生活下去的信心。针对周某某思想情绪、生活及家庭等情况,司法所确定了由周某某丈夫、城北社区党支部书记、司法所副所长和协管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矫正小组人员经常对周某某进行开导,引用一些在面临严重打击后振作精神重新做人的矫正典型事例开导她,分析其家庭的现实状况,劝导其要振作精神,树立信心,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发挥其专业思维、经验特长,变换一种工作方式,同样可以为家庭撑起一片天。在开导劝说中,工作人员也适时地对她进行政治理论教育,帮助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摒弃悲观厌世的情绪。在定期和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中,使其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正确认识,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周某某逐步重拾信心,鼓起了生活的勇气。
(二)重点加强对周某某执行法院禁止令的监督和教育
司法所通过发放职业禁止令法律知识读本、宣传资料和多次对周某某单独教育、辅导学习的方式,使周某某充分理解并认识到职业禁止令的内容和含义。对其教育时明确指出,职业禁止令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对特殊犯罪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的一种特殊预防性措施;而一般禁止令是一种刑罚执行监管措施,是对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进行的重大调整和制度创新,其并非管制、缓刑本身的内容,也非执行管制、缓刑的方法。从程度上讲,职业禁止令比一般禁止令更为严厉。违反职业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违反一般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禁止令执行监管工作
周某某被判处缓刑实施社区矫正后,由于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引导到位,其很快释放了心理压力,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再加上有长期从事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特长,其很快地就受聘在柳城县县城某一建筑投资公司工作,重新支撑起了全家人的生活。司法所通过走访、向就业单位进行社区矫正、法院禁止令等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明确其对社区服刑人员配合监管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使就业单位深明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及单位责任,安排周某某从事工程资料编制、管理等非会计财务类岗位工作。同时,县司法局、县人民检察院还专门到该就业单位针对执行禁止令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配合刑罚执行工作的责任。另外,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群众对于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周某某执行禁止令取得的效果
目前,周某某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按时司法所要求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思想稳定,表现较好。经走访其工作单位、村委会干部、相关单位人员等,他们都认为周某某在服刑期间没有出现违反禁止令的行为,遵纪守法,做事谦虚谨慎,为人正直,热情开朗。
【小结】
禁止令作为一项新举措,尽管不是一种惩罚手段,但可以进一步丰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限制和警示手段,缓和处罚手段的单一、被动局面,足以对社区服刑人员形成心理威慑,促使他们端正态度,安分守己,进一步增强刑罚执行效率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能缓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压力,促进矫正工作的良性发展。本案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他们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到早日回归社会,得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