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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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SJ151228597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8年9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2016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同时被宣告禁止令: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过度饮酒,与他人发生冲突。2016年8月11日,陈某到港口区司法局报到,由光坡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8月15日,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干警、村委会干部、协管员、司法助理员及其哥陈某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入矫宣告仪式在光坡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宣告由光坡司法所所长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参加。通过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矫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入矫宣告着重强调了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过度饮酒,与他人发生冲突;宣告了服刑期间有关遵纪守法,社区服务,学习教育,请假报告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遵守禁止令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接受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向其明确光坡司法所为其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教育。陈某在《社区矫正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二)依据相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鉴于禁止过度饮酒,与他人发生冲突的禁止令,较为特殊,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为了解决此难题,光坡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开展工作,对陈某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加深其对执行禁止令的认识。陈某入矫后不久,司法所就召陈某单独到司法所再次学习入矫宣告时所宣告的有关内容及矫正期间应注意事项,特别是禁止令的有关注意事项,加深其对执行禁止令的认识。
2.强化禁止令意识,使陈某时刻不忘禁止令,牢固树立违反即被罚的理念,始终保持不敢违反。在每月两次的集中学习之前,司法所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大声朗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条文,使他们时刻不忘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时刻保持认罪悔改态度,矫正自我的心态。在对陈某的个别谈话中不忘强调要预防过量饮酒,强调与他人冲突可能会给社会、个人及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别强调在节假日期间要慎防饮酒过量。
3.注重坚持社会监督、家庭监督与司法所具体工作相结合,环环相扣,互通信息。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中村委会干部及陈某的大哥共同配合司法所对陈某进行具体的监督和提醒,若有不良情况及异常行为即及时报告司法所,以免酿成不良后果。
4.严格管理教育。司法所将陈某入矫后的前三个月列为严管阶段。要求其在严管期内的每个星期都到司法所汇报个人情况,包括生产、生活、思想、人际及活动范围等情况,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5.加强节假日时段的动态管控。司法所要求陈某在节假日期间,每天向司法所电话或短信汇报活动情况,特别有关饮酒行为、心理状态等情况,都要如实向司法所汇报。
6.创新日常管理,做到事中事后都有人监督。司法所要求陈某每日都要写日记,记录其每日的活动情况,包括心情、感言、困难、人情客往、天气情况等都可以写在日记上,到集中时将日记本交到司法所检查,月底要求监督人签字确认后交到司法所审核,盖章确认。
7.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走访工作并不复杂,看来简单,但作用很大。一来通过走访能使矫正工作人员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摸清底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矫正方案;二来能给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一种震撼冲击,让他们诚恳认罪,真心服法。通过走访陈某本人,村委会及周边知情人,使陈某在思想上,行为上更加认真地执行禁止令的具体要求。
8.鼓励陈某放下包袱,面对现实,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属于自己的财富。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陈某在认真服刑的情况下,积极寻找工作,避免悲观丧气,空虚无聊的思想状态,从源头上杜绝其借酒消愁的消极因素。
(三)对陈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理情况
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过度饮酒,与他人发生冲突的禁止令有别于其他禁止令,其没有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也没有量化标准,不便于具体操作。一是酒属饮用食品,有些人在吃饭时有饮酒的习惯,矫正工作人员不可能现场限制陈某饮酒或指定其饮什么酒或不能饮何种酒,再有每到用餐时,矫正工作人员或监督人员不可能随时跟踪、督促;二是饮酒是否过量的程度难以判断,没有量化标准,也没有相关人员或设备予以测评,再有与人冲突的程度也难以把握,若把与人讨论或争论问题定为与人冲突的行为未免矫枉过正。
对于以上的难题,司法所采取了以下的处理方式:一是动员陈某不要饮酒,在缓刑考验期内,尽量不沾酒精饮品或食品;二是建立以司法所管理为主,村委会、家庭监督为辅的监督管理机制,对陈某执行禁止令的行为进行立体式监控;三是通过不断反复学习让陈某将禁止令铭记在心,以达到其不想违反,更不敢违反禁止令的效果。
【对陈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由于司法所工作扎实到位,陈某没有出现违反禁止令的行为。经走访,有关知情人、村委会等都表示陈某在服刑期间没有饮过酒,有朋友叫他吃饭,他都很少去参加,若与朋友吃饭也都很早就回到家中,很少在外逗留,以免节外生枝。在社区矫正期间,陈某在其家附近找到了帮别人做建筑的工作,收入比较可观,精神状态饱满,气质亦有所改变。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的工作,在现有人力资源及设备的前提下,虽然面临许多困难,但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做好充分的准备、预防工作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灵活机动地运用好现有资源,主动创新,也能将禁止令执行工作做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