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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凌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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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SJ151211254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凌某,男,1998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璧山区。2014年7月,因抢劫罪被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和游戏厅;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禁止接触被害人。2014年7月15日,凌某到璧山区司法局报到,由三合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凌某后,依照《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对其单独进行了入矫宣告,并重点对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内容进行详细讲解,要求凌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成立了以司法所所长为组长,辖区派出所民警、所属村综治专干以及凌某的母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凌某日常监管进行了具体的责任分工。司法所履行社区矫正法定职责;派出所负责对凌某定期进行身份证核查,并对三合镇及周边乡镇“黑网吧”(即无许可证、未使用身份信息登记系统的网吧)进行排查,查验凌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况;鉴于凌某未满十八周岁,对凌某的母亲提出了包括日常管教、信息交流、异常行为及时告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重庆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凌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鉴于凌某系未成年人,司法所单独对其开展了身份意识、认罪服法、警示教育、政策前途等八个方面的主题教育,一方面督促凌某反思罪错的思想根源,积极改正、认真接受矫正;另一方面,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重新融入社会。结合凌某心理测评报告结果和前期调查走访了解的情况,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矫正个案:一是制定了单独警示教育和学习制度。将其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到时间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错开,在履行对凌某监管职责的同时,保障其作为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避免交叉感染。二是留存他所在乡镇及周边乡镇“黑网吧”及被害人的电话,定期核查凌某遵守禁止令情况。同时,建立司法所、派出所定期信息交互机制,利用公安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凌某近期活动情况。三是督促其母亲要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对凌某多些关怀和鼓励,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其心理障碍,加强教育矫正效果。四是司法所除了对凌某开展日常管控外,还依托村社干部和矫正小组成员,开展经常性走访,询问生活近况,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在综合评估后适时调整矫正方案,真正实现动态管理。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监管教育情况

凌某的矫正小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凌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二是所属村综治专干主动对凌某定期家访,定期记录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定期向司法所报告;三是辖区派出所民警除了对凌某进行定期身份核查外,每次到凌某所属村社巡查时,都会与凌某本人和其母亲进行谈心,督促凌某的母亲尽到监护职责,警示凌某要严格执行禁止令;四是凌某的母亲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每次凌某到司法所单独报到时,其母亲都会主动陪同,并讲述其近期思想活动情况、转变情况、有无违反禁止令情况、有无异常表现等,使司法所能详尽掌握凌某接受矫正的有关情况。

(四)结合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单独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

凌某刚刚年满十六周岁,司法所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单独安排凌某参加社区服务。一方面教育凌某要通过社区服务来减轻其因为犯罪行为给社会、被害人及家人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促使他从中体会父母的辛劳,培养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使其感受诚实劳动、合法致富的快乐,避免沉迷于网络游戏,从思想源头上保证禁止令的执行。

(五)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心理状态和行为特点,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危机干预

凌某到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报到之初,工作人员就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评,发现其有轻度的焦虑症状,同时伴有敌对和偏执倾向。经卡特尔16项个性因素测验和艾森克个性测验结果显示,他对测试存在显著的掩饰倾向,所回答的问题缺乏真实性。

鉴于此,司法所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社会工作者对凌某开展心理健康辅导、情绪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逐步建立起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心理咨询师本着对未成年人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凌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其畅所欲言,宣泄不良情绪,使凌某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愿意真心帮助自己,使其产生信任,消除对社区矫正的抵触心理。同时,为了能更好地对凌某进行心理矫治,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专门到重庆市第三军医大学向专家虚心求教,请专家对凌某进行专业心理评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及应对等活动,真正做到对凌某的心理矫治有的放矢,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勇敢融入社会。

(六)着力落实社会帮扶,巩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成果

区司法局带领司法所,通力协作,整合社会力量,加大对凌某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力度。一是司法所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为其落实了临时过渡费用;二是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积极协调当地劳动就业部门介绍凌某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及时提供就业信息;三是协调某中学,采取“每周一课”的方式提高凌某的文化水平。上述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巩固了对凌某的教育矫正成果。

通过社区矫正,全面实现了对凌某思想行为的教育矫正目标。社区矫正期间,凌某遵规守纪,未出现任何违反禁止令的情形。凌某一方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这一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制度的实际效果,其文化水平、道德素养、自我克制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凌某从矫正初期的懒散、应付,到中后期能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撰写思想汇报,其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网络的依赖明显减弱,对自己的未来有了良性清晰的目标定位,并愿意为之不懈努力。

【小结】

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禁止令的执行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很大程度上需要相关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力量的配合和支持。三合司法所结合实际,立足监管与矫正并行、教育与帮扶一体的方针,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社会组织、专业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和真诚的帮助,使其感受到刑罚执行威严性的同时,充分感受党和政府的关爱,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并顺利融入社会,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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