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消费者诉汽车公司买卖合同集团诉讼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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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LGLD152324062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5年12月至1月期间,97名消费者陆续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依约支付了车辆全部价款,汽车销售公司开具了机动车销售发票、交付车辆,并承诺一周内交付车辆合格证。后汽车销售公司无法交付汽车合格证,消费者无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经查,汽车合格证由汽车经销商和生产商质押在银行处贷款,因未及时还款,导致合格证无法交付消费者。
多名消费者多次到市政府、省政府上访。因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尤其临近春节,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我所出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经深入分析,取得消费者维权会几位负责人的认可,并征得每一位消费者的授权,担任消费者一方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所在最短时间内搜集了97人的基本材料,于2016年2月3日(春节前最后一周)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及时受理此案,于2月4日向广州的二被告寄出开庭传票,定于3月7日、8日两天集中开庭审理。立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暂时平息了消费者群体的愤怒情绪,确保了春节期间的稳定。
银行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应当由银行所在地即广州的法院审理此案。2016年2月24日法院裁定驳回了招商银行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招商银行提起上诉,中院通知银行4月28日召开听证会,招商银行未出席。因时隔几个月一直未能开庭,车主们十分焦急,多次上访,我所律师百般耐心地向车主们通报案件进展、解释法院程序性的规定。
后被告考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影响,迫于压力,及时发放合格证,原告申请撤诉。
【代理意见】
一、汽车销售公司未交付合格证,是违约行为。
《合同法》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13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
《消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银行无权占有合格证,应予返还。
三方协议以汽车合格证作为质押标的,属权利质押,因合格证不属于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其本身不具有财产性和让与性,所以质押合同无效,银行占有合格证应予返还。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裁判文书】
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
【案例评析】
汽车合格证不能作为质押标的,质押合同无效。
车辆合格证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的证明车辆合格的法定文件。车辆合格证不具有财产属性及权利内容,但在现实中,市场普遍存在以“车辆合格证抵押贷款”的融资模式。近年来,消费者购车付款后不能按时取得车辆合格证的问题经常发生,且有增加的趋势。此类投诉涉及范围广、受众多,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我国用汽车合格证质押是否有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75条、《物权法》第223条对于可质押的权利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界定,其他权利用于质押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而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必须是可以用金钱估价的财产权。2、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性和可让与性。3、必须是法定的权利凭证。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不得出质。
汽车合格证仅是证明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既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也没有变价的可能,更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如果经销商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既不能将汽车合格证变现抵债,也不能对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所以,尽管汽车经销商与银行订立了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并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银行,该质押行为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同时,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也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136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反从合同义务的行为,使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无法及时办理车辆登记和保险手续,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综上,汽车经销商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单纯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融资的合同明显属于无效合同。各地法院在该类纠纷案件中所做出的判决也基本支持了这种观点。
【结语和建议】
1、银行以汽车合格证质押的融资模式存在极大风险。
2、汽车销售行业应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减少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3、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